据了解,《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采取集中收取、统一管理的原则。东营市政府采购中心、东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专用账户,分别负责市财政投资工程、其它工程投标保证金的收缴和返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按投资概算的2%提交,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相应工程监理投标保证金按1‰提交。所有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一次性足额存入保证金代管单位专用账户,由代管单位出具《投标保证金缴款收据》。否则,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拒不提交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严重影响工程建设交易秩序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未中标的投标人由招标人出具证明,并经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退还投标保证金。
《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将有效防止和杜绝围标串标、出借挂靠资质等现象,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