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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招标文件须注明预算金额
   发布日期:2011-5-27    阅读次数:3748

    打开《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以下简称《程序规范》),有关公开招标程序的规定首先映入眼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西采购办”)使用14条共6756字明确了公开招标的全过程并对其进行了严格规范。其中的内容不乏日前各地正在尝试的新做法,同时,《程序规范》条款尽力避开了业界有关公开招标的争议之处,整个条文的可操作性极强。

  江西采购办主任曹银发介绍说,《程序规范》还有一个显着特点,那便是遵循了目前正在酝酿出台之中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曹银发表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许多规定都与江西省的一贯做法不谋而合,它所倡导的采购理念也让江西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管的思路更为明确。

  公开招标项目预算全公开

  《程序规范》明确规定了招标文件中应包含的内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项目预算金额”。《程序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就正式实施,标志着江西省从此进入到公开招标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全公开的时代。业内人士普遍对这种做法表示看好,因为预算的公开不仅保证了供应商享有知情权,还大大提升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成功几率,极大地节约了招标成本,提高了政府采购活动效率。

  与此同时,《程序规范》还要求,对于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可组织专家对公开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专家审核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专家审核结束后应出具书面报告,代理机构根据专家出具的书面报告修订招标文件。如此一来,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一次性成功率将得到明显提高。
  
    公证只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性

  近年来,许多地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引入了公证程序,希望通过公证人员对采购全过程出具公证书,以证明采购活动的合法与规范。但有业内人士指出,公证人员并非政府采购专业人员,对业内的有些具体规定并不了解,由其对采购活动进行公证只能是“外行看热闹”,无法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江西采购办十分认同这一观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他们坚持采购人的纪检监察代表应到场监督,财政部门也可视情况对开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程序可以引入,但只在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阶段发挥作用。

  “在采购人的纪检监察代表的监督下,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在开标现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同时也可以由采购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程序规范》如是规定。

  两次招标不成功可变更采购方式

  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可转变采购方式的问题,《程序规范》也给出了明确答案--两次公开招标都不能确定合适的中标候选人时,可由代理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代理机构按变更后的采购方式重新组织采购。

  为什么一定是在两次公开招标不成功之后呢?曹银发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道出了当时出台这一规定的考虑。他说:“导致第一次公开招标不成功的因素可能会有很多,比如采购信息发布有局限,招标文件编制有倾向,投标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时有疏忽……也就是说,这些情况有可能都不是导致公开招标不成功的必然因素,经过调整之后,项目公开招标还是可以正常进行的。这就引发了第二次招标,这次招标的成功几率一定会大很多。当然,如果第二次公开招标也不成功,此时采购人已经等待了40多天,代理机构可以理由充分地申请改变采购方式,以尽快完成项目采购工作。”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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