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椒县建设局一处长受贿41万 串通招投标
安徽省全椒县建设局一官员利用职权之便收受他人财物41万元,日前,经安徽省全椒县检察院公诉,全椒县法院对涉嫌受贿犯罪的被告人胡某一审做出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的判决。
现年40岁的胡某系全椒县人,据全椒县检察院指控,胡某在担任全椒县建设局市政工程处处长和全椒县宏伟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41万元。
2007年7至8月,建设局大吴路招标,原全椒县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刘某某找到胡某,要求承建这段路,胡某联系了几家投标单位,决定由宏伟公司中标,然后再转给农村公路管理局承建。开标后,宏伟公司顺利中标,事后,刘某某将10万元送给胡某。胡某当场给了刘某某1万元,同时表示还要给其他三家竞标单位各1万元,自己留下6万元。2009年年初,宏伟公司承建全椒县慈济路延伸段工程,吴某某找到胡某,希望做土方工程。在胡某支持下,吴某某顺利承接了慈济路延伸段土方工程。工程结束后,吴某某送给胡某5万元。2010年,在胡某的关照下,吴某某继续在宏伟公司做经二路、港口路延伸段污水管网工程。2010年7月,吴某某到宏伟公司预支工程款时从公司开具一张20万元的转账支票转到胡某提供的账户中。
此外,胡某还收受来安县兴磊工艺厂彭某某、个体建筑商陈某某、江苏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等人贿赂10万元。
全椒县检察院在审查中认为,被告人胡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41万元,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全椒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认为胡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侵害了国有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予以全部支持,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