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么是国货,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和多种因素来判断。在当今国际经济条件下,主要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纯原产地标准、价值比率标准和注册或国籍标准。
政府采购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保护国货,促进民族产业的发展。由于我国并没有正式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2002年我国通过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什么是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一直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国货判断标准混乱的情况。
而在扩大内需中,政府采购又担负起重任。因此,要实现这个目标,首先必须认真解决好国货采购标准问题,制订科学的、符合国际基本规则的国货判断标准。
什么是国货?对此世界各国都有自己不同的概念和定义,其中最原始、最简单的定义是指在本国境内生产和提供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随着社会经济的日趋复杂化,特别是经济发展的全球化、经济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经济成分的复杂化,原有的简单的判定国货与非国货的方法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因此,究竟什么是国货,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和多种因素来判断。在当今国际经济条件下,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纯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就是工程、货物和服务最初提供地。凡是由境内提供的就是国货,由境外提供的就是非本国货。
判断是否为国货,首先应该掌握是否属于原产地。原产地标准是世界各国划分本国货与非本国货最原始、最根本的依据。1992年3月8日我国政府发布了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在原产地规则中,又分为全部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制造和部分在中国制造的产品。在此,我们首先关注全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的部分,即纯原产地标准。其中主要包括:第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大陆架提取的矿产品;第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获或采集的植物及其产品;第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繁殖和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第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狩猎或捕捞获得的产品;第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只或者其他工具从海洋获得的海产品和其他产品及其加工制成的产品;第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加工过程中回收的废料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的其他废旧物品;第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全用于上述产品以及其他非进口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根据这些标准,可以清楚地判断本国货与非本国货的界线。
价值比率标准
所谓价值比率标准,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产品价值中国产因素在产品总价值中所占的价值比率。
实际上,我们知道,单纯的本国货与非本国货的判断并不难。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经济已经相互融合。随着跨国公司业务的增加及经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许多产品在国产与非国产方面,已经形成了大量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合产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难以判断的正是介于本国货与非本国货之间的混合产品。这些混合产品事实上已经不是单纯的本国货和非本国货的概念,而可能是多国合作的结晶,兼有多个国家或地区的身份。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已有大量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国独资等外商投资企业,这种外资机构大都在我国注册,是我国的企业法人,他们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应属本国的产品和劳务。但这类企业往往是利用外国的原材料、零配件、外国的品牌价值,因此,他们提供的产品并不一定都是国货。还有一种情况,一些属于国内法人投资注册的企业,他们虽然并不是外资企业,但是,其生产主要是通过进口外国的原材料、装备、技术及零配件进行装配或组装而形成的产品。因此,使用价值比率标准,就是对于这种混合型产品在本国货与非本国货的认定时,主要依据产品或服务在境内与境外形成的价值比率高低来计算。因此,产品或服务的成本与价值中,国产与非国产哪部分更高,就成为划分的界线。一般情况下,衡量比率高低的基本依据比率是50%,这意味着在国内形成的价值比率超过50%,就是本国货,否则就是非本国货。
价值比率法是世界各国最普遍使用的办法,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对待非《政府采购协议》的采购项目上,对于含有多种价值成分的产品判断本国货与非本国货时,都是遵循价值含量最高者归属的原则。
关于价值比率判断法,有几个具体的情况需要更清楚的说明。
其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国独资企业在中国生产、加工、制造或提供服务,其产品或服务价值在中国境内的增值部分超过50%(大于50%),可以判定为本国货。反之为非本国货。
其二,本国企业在外国注册,其生产和制造的产品,主要是使用的境外原材料、劳务,其中在国外形成的产品或服务价值超过50%并销售到国内时,仍应该判定为非本国货。反之,可以判定为本国货。
其三,中国出口的产品,没有经过复杂加工又销回中国,其价值成份国产比率仍在50%以上,仍应属于本国货。
需要说明的是,价值比率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需要做比较细致的工作。因为价值比率标准需要按产品成本的价值量计算,特别是在50%之间的区域确定,需要更精确的计算。而目前我国产品成本价值计算比较复杂,一些成本分摊划分没有十分明确的界限。因此,使用价值比率标准还需要有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支持。
注册或国籍标准
之所以有注册或国籍标准问题,主要是针对供应商的国籍和注册地而言。
有些国家和地区关于外国厂商的概念是指未取得本国国籍的自然人,或者按照外国法律登记的法人、机构或团体。需要说明的是,在工程与货物采购方面,划分本国货与非本国货,与国籍和注册地并不一定产生必然联系。但是在劳务服务采购方面,划分本国货与非本国货是有内在联系的。一般情况下,国籍和注册地是劳务服务原产地认定的重要依据。仍以某地区情况为例,其对于非《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在劳务服务上的认定,就是以注册地为主要依据,其规定是:劳务之原产地,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依实际提供劳务者之国籍或登记地认定之。属于自然人者,依国籍认定之;非属自然人者,依登记地认定之。实际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对于劳务服务的采购也会不断增加,劳务服务采购是否能把握好国货的标准,同样十分重要。
非国货采购条件
在《政府采购法》中,除直接规定政府应该采购本国货以外,还规定了3个可以不采购本国货的例外条件。
《政府采购法》中非国货采购条件包括:第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第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的采购;第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这三者虽然并不涉及国货标准的认定问题,但却直接涉及到国货的采购。对此,我们也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判断界限。
首先,对于什么是国内无法获取要有一个判断标准。我们知道,采购最重要的是获取必要的功能。因此,判断的第一标准为该种功能是不是必要;判断的第二标准是这种功能是否国内产品无法替代。也许政府需要的某种特定的产品设计和品牌在国内无法获取,但同样的功能在国内是可以获取,或者可以替代的,则应该采购本国产品和服务。由此也清楚地判明,只有在功能必要、且国内无法获取和无法替代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采购非本国货。
其次,对于合理的商业条件要有一个判断标准。无论价格还是质量、服务或其他内容,什么情况下合理,什么情况属于不合理,应该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最后,对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则需要有更明确的规定。这里存在法律与法律、法律与行政法规可能产生冲突的问题。处理这种问题的一般规则应该是:当《政府采购法》仍有法律效力时,不应该有与之相冲突的其他法律(除《宪法》调整以外),更不能出现行政法规与之相违背的情况。
来源:中国招标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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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国货采购须有判断标准
发布日期:2010-1-26 阅读次数:3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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