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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发布十二项招商引资鼓励政策
   发布日期:2010-5-24    阅读次数:3297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三门峡投资兴业,在第十六届三门峡国际黄河旅游节暨投资贸易洽谈会经济合作项目发布及签约仪式上,三门峡市发布12项招商引资鼓励政策。

这12项鼓励政策为:(一)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新能源开发和环保产业,鼓励园区建设,形成产业聚集,提高经营效能。(二)积极筹建三门峡生态休闲中心、科技教育中心、金融保险中心、商贸物流中心和文化会展中心;不断推动文化和旅游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三)大力发展农业开放园区、农业示范园区,鼓励投资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改造中低产田。(四)鼓励支持企业创建国家和省、市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五)坚持内外资并举,引进战略投资者,通过并购、租赁、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改组改造,推动企业上市。(六)对于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优先保证用地。凡在我市投资一个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所需征用土地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享受出让总地价30%的奖励。国内外500强企业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高科技生产型项目,或总投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以及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且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生产型项目,足额交纳出让金后,市、县财政按受益级次足额缴纳出让总金额的50%予以奖励。 (七)对于引进的内外资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据实交纳增值税,财政实行“五年奖励政策”,前两年按地方受益新增部分的50%予以奖励,后3年按地方受益新增部分的20%予以奖励。引进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获利之日起,据实交纳增值税,5年内按地方受益新增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于重特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奖。(八)对于投资我市农林牧渔业项目,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保节能节水项目,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起,前3年免征、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对于投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在设立过程中发生的工商登记费用和验资费,由受益财政全额补贴。(十)凡在我市创办进出口企业,市、县财政按受益级次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用于支持企业进出口贷款贴息、技术改造、开拓市场。(十一)凡介绍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第一引荐人,实际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0万元;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人民币30万元;1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人民币50万元;特大项目,一事一议,予以重奖。 (十二)健全和完善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全面实行首问责任制、无偿代理制、限时办结制、评议考核制和失职追究制,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来源:商都网          作者:杨延方 白润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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