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市政府采购工作逐步建立了有关规章制度,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节约了采购资金,促进了廉政建设,但是依然存在体制不够规范、制度不够健全、范围不够广泛和认识不够到位等问题。我们建议:
加快体制调整实行“管”“采”分离
要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集中采购机构是集中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履行集中采购目录操作职能,科学合理地界定监管机构和代理机构的职责,切实做到人员分离、账户分离、监管与执行分离。同时,分设的管采机构规格应对等,改变目前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级别普遍低于集中采购机构的不合理体制。要改变我市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缺乏的现状,应逐步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一采独大”,并按行政隶属关系垄断的格局,将采购代理业务引入竞争机制,形成市、县区政府采购中心与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应建立“哪一级政府负责支出,哪一级政府就负责招投标”责、权、利统一的管理制度。
健全采购制度,确保规范运作
要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榆林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或《暂行管理规定》,并经人大或其他方式对其进行讨论完善,通过后印发各部门各单位,使相关部门和采购当事人弄清程序,明确责任,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从而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缩短采购周期。建议推行财政部门与采购中心审核、采购、验收、结算“四权分离”制度,即财政部门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批,但不直接参与具体采购任务;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招标工作,但不能作为评委参与评标,无权支付货款;使用单位不直接采购,但有最后验收确认权;财政局的预算国库只有使用单位盖章验收后才能支付货款。
完善监督机制,进行“阳光采购”
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的监督主体地位,建立健全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综合性监督管理职责与监察、审计部门专业性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建议成立由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监督小组,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监督作用,对采购活动各个环节实施全程监控。建立标准信息化评标室,将开标室和评标室相互分离,评标室安装摄像设备、录音设备,开评标全过程进行音像监控及录制。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对其内部工作程序的规范管理,自觉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拓宽采购范围,扩大采购规模
列入目录内的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将简单的建设工程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进行规范,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不断拓展各县区政府采购范围,将财政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项目、服务类采购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采购范围可以逐步向乡镇延伸。要充分利用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核算两个平台优势,把握好资金拨付关和会计核算关,把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纳入政府采购资金的范围,力争做到“应采尽采”。
推行采购预算,加强计划管理
积极推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到财政年度总预算,要和财政总预算同时进行编制,对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当年不能采购。单位和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将采购资金来源、采购项目、数量、投入使用时间及要求进行详细编制。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管理,将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的采购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管理范围。
推进“两库”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充分利用市上的供应商库和专家库资源,满足全市采购工作需要。同时,应积极争取省财政厅的支持,实现省、市供应商库和专家库的资源共享;加强与省内兄弟市合作,通过与其他市交换专家库的办法建立跨地区的评审专家库。对于采购资金较大的项目可以通过实行专家异地交叉评标,更大程度上保持评标的客观公正性。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使专家既精通业务、也熟知政策法规、评标规范,增强评标的独立性,做到依法依程序评标;对专家实行严格的优胜劣汰。 (来源:榆林百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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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榆林政府采购规范化制度化
发布日期:2010-11-24 阅读次数:3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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