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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中标 后悔标 宁夏彭阳“判”企业损害权益
   发布日期:2011-1-27    阅读次数:4494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财政局对一家苗木供应企业作出“没收投标保证金3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彭阳县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决定。这是彭阳县实施政府采购以来开出的首张针对供应商的“罚单”。

    在日前举行的彭阳县苗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活动中,某苗木公司取得了该项目的中标权。发布中标公告后,该苗木公司未按时领取《中标通知书》,并申请自愿放弃中标权利,其行为给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扰乱了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为此,彭阳县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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