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对我区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方式、程序、评标、价格确定,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据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区基本药物统一招标 (采购),是指面向全国统一市场,针对我区境内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我区建立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专家库,承担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的评标、议价工作。基本药物的零售价格确定后,凡遇国家政策性药品调价,一律按照从低原则执行。
《办法》建立严格的投标企业诚信记录,规定对招标(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及时供应药品、向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实施严格的市场清退制度,卫生、食品药监等部门对生产企业的违规行为,按照我区制定的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严肃处理。违规情况严重的,将违规企业、法人代表名单和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2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法人代表参加全区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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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违规企业2年内不得参与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
发布日期:2011-2-12 阅读次数: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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