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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勘察设计招投标进一步统一规范
   发布日期:2011-2-23    阅读次数:3432
      突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作用,信用等级高的勘察设计单位可获得投标更多的标段等多项奖励;新增固定标价评分法,报价不再是竞争性因素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以下简称“公路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守信企业可同时投标更多标段

   “公路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是对2003年版《设计招标范本》的修订。2003年版《设计招标范本》实施以来,对规范公路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以及相关法规的调整,已不能很好满足当前管理需要,如未体现信用管理内容、评标办法有待完善等。此外,由于对2003年版《设计招标范本》的使用未作明确要求,部分招标人在编制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对《设计招标范本》内容进行较大修改和调整,不利于统一规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局长李华介绍,与2003年版《设计招标范本》比较,“公路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突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作用。“公路标准设计招标文件”在多方面体现出对信用等级高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奖励措施:可同时投标更多的标段;可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享受一定优惠。通过上述优惠促使勘察设计单位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诚信意识。

    二是规范废标条款设置。为减少招投标双方对废标条款理解上的歧异,“公路标准设计招标文件”将废标条款集中以醒目的方式予以明确,根据前期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大量案例,对废标条款文字表述进行了认真推敲,力求清晰、易懂、无争议,杜绝随意废标现象发生。

    三是新增综合评估法II,即固定标价评分法。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用综合评估法II,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各标段的固定勘察设计费,报价不再是竞争性因素,投标人的业绩、人员、信誉、对项目的理解等作为竞争因素,作为评标重点由评标委员会评分,按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是细化评分细则,减少人为因素。2003年版《设计招标范本》评标办法仅提供了评分因素的取值范围,评标专家打分时主观性较强。为此,“公路标准设计招标文件”对评分因素进行了细化,并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制定详细、具体、操作性强的评分细则,以使评标专家在评分时有据可依,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相关文件编制更规范

    “公路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公路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但可在前附表中对“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进行补充、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正文内容相抵触。

    招标人编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公路标准设计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补充、细化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标明不能通过审查的全部条款,并以醒目的方式提示。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正在制定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公路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办三期“公路标准设计招标文件”宣贯培训班,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管的人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勘察设计招标的人员以及部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参加。同时,部公路局鼓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类似宣贯和培训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

    李华透露,今年部公路局计划组织制定《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尽快实现对公路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管理。通过建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体系、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培训,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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