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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最近3年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单位禁止投标
   发布日期:2011-3-2    阅读次数:3635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介绍,《条例》已于去年11月25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该《条例》的制定是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条例》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有效监督管理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评标过程不规范等现象,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符合以下范围的都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条例》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海南日报》、《中国日报》、《中国建设报》等媒介上至少选择一家发布招标公告。《条例》总结了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践经验,对禁止投标的情形作出规定:招标人下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控股、联营、合伙或者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不符合海口市工程建设领域市场廉洁准入和诚信管理有关规定的;在最近3年内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者有骗取中标、串通投标以及严重违约情形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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