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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发布日期:2016-11-4 15:47:14    阅读次数:5016

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财政部近日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暂行办法》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暂行办法》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

  《暂行办法》强化了PPP项目的财政预算管理,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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