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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开标评标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发布日期:2011-7-18   
案情回放

  某采购项目早上9点开标,项目负责人突然接到采购单位相关负责人的电话:无法派出代表来参加采购项目的评标,要求延期开标。随后还传真了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公函。眼看参加项目的供应商已经陆续来到开标现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也已到位,临时宣布延期开标,场面将出现混乱,但如果坚持开标,由于没有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无法评审。

  由于事发突然,项目负责人按照采购中心的“开标突发事件处理程序”的规定,立即将有关情况向采购中心负责人汇报并开会研究,得出两个处理方案:一是如果该采购单位无法派出代表参加评标,可以授权采购中心从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一名专家评委作为采购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如果采购人同意此方案,则继续开标评标,项目不受影响。二是如果采购人不同意第一个方案,也可以继续开标,开标完毕后封存所有开标资料和投标文件。待采购人派出代表参加评标时再开启封存的资料和文件进行评审。项目负责人和采购人取得联系并表明意思后,采购人不同意第一个方案,因此,该项目按第二个方案处理,当天只开标不评标。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延期开标;二是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三是延期评标。

  关于延期开标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延期开标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标三天前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本案采购人在开标当天来函要求延期开标不符合规定。同时,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因此,本案依法必须开标。开标当天才延期开标将给供应商造成差旅费和制作投标文件费用的损失;同时,也泄露了供应商的情况,如参加投标供应商数量和名称等。根据该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此类信息在开标前是必须保密的,虽然不是招标采购单位主动泄露了这些信息,但由于供应商已经到达开标现场,如果不开标,则被动地透露了应当保密的信息。组织开标的采购代理机构仍然要依法对透露应当保密的供应商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也作了明确。采购人代表是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之一,没有采购人代表就不能合法组成评标委员会。当然,采购人代表是经过采购单位授权参加采购项目评审的人员,多数情况下就是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并非必须是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此,采购人也可以授权其他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授权采购中心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一名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是合法的,而且简单可行。在竞争性谈判采购和询价采购的评审也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参加,当遇到采购人不派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的情形时,也可以参照上述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组成的方式进行处理。

  尽管如此,由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采购人代表是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如果采购人拒绝派出代表也拒绝授权采购中心抽取专家作为代表,采购项目将由于无法合法地组成评审小组而无法评审。对此,有些地方作出了“采购人不得参加评标”的规定。深圳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施工招标的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对于特殊招标工程,经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代表参加评标。”而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都避开了采购人(招标人)必须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弊端。

  关于延期评标的问题,笔者认为,延期评标不违法,但须在投标有效期内评标。一般情况下,招标采购中通常的做法是开标后马上评标,但相关规定并没有要求开标后必须立即评标,遇到类似本案这样的特殊情况,是可以延期评标的。政府采购实践中,需要延期评标的情况还有:外地评委无法及时到达或评标场所距离开标场所较远,需要转运投标文件等。在延期评标的情况下,就必须做好开标记录等资料和投标文件的密封保存工作。在有监督人员监督开标或者有公证员公证开标时,密封工作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督人员或者公证员共同进行,密封完毕、各方在密封条上签字后,所有资料交由采购代理机构保存。待无法在开标当天评标的情况消失后,再由原来密封的签字各方启封所有资料进行评标。应当提醒注意的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注意投标有效期,超过了投标有效期再进行评标就可能出现评标结果无效的问题。虽然招标文件一般都规定,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但此时投标人则相应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如果出现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就可能导致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采购项目就可以因此废标或失败。

  另外,就本案而言,如果采购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委派代表进行评标导致采购项目废标或者失败的,采购人应当承担《合同法》上关于“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果采购人拒绝派代表评标就是此条规定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依法应当赔偿投标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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