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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报价缘何中不了标
   发布日期:2011-6-28   
 一起因废标引发的投诉
    某海上钢管材料项目招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将被废标单位、存在问题、废标依据以及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上网公示。公示期间,被认定为废标的A公司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起投诉,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自己不应该被废标,要求取消评标结果,并将其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从网上公示内容看,评标委员会认为A公司存在的问题是“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不一致”,废标依据是“擅自改变招标人提供的采购清单中的数量,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
    A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改变招标人提供的供货数量,相反,评标委员会认为准确的数量其实是错误的。主要理由是:招标文件中给出的钢管型号(指直径)已经被补充文件所变更取代,根据变更后的直径计算,其钢管总重量必然是A公司所报的数量,评标委员会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进行评审是常识性的错误。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但价格因素所占比重很大。由于A公司所报价格是投标单位中报价最低的,中标希望很大,而今却被废标,A公司感到很冤枉。他们一再强调,依常识可知,在长度与壁厚不变的情况下,同一材料的钢管直径发生变化,其重量必然发生相应变化,原来的重量已经不能用了。为什么“准确”报价被废标,反而“错误”报价能中标呢?A公司百思不解。
    评标结果看起来似乎违反了常识,A公司的观点一开始得到了部分人的支持。

 

    “出人意外”被驳回
    招投标监管部门对A公司投诉反映的情况很重视。经查证,本次招标内容为N根海底管道,在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招标人提供了一份表格形式的《采购清单》,对钢管制作和钢管防腐等采购内容明确了规格型号、材料、单位以及数量。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填报《采购清单》中各项采购内容的单价和合价,已标价的《采购清单》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答疑阶段,招标人通过补充文件,将《采购清单》中所涉及的钢管型号进行了修改,同时说明其它不变。该补充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发给了所有潜在投标人。
    A公司收到补充文件后,根据招标文件工程概况中介绍的钢管长度,结合补充文件修改的型号,经过科学、严密的运算,求出了钢管制作和防腐面积的精确工程量,并据此修改了《采购清单》中招标人标明的相应工程量。A公司的计算步骤无懈可击,报价非常“准确”。
    那么,为什么评标委员会不接受A公司给出的“准确”报价呢?
    评委认为,A公司应该按照招标人规定的《采购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报价,不管招标人标明的工程量准确与否,投标人只能遵守,不能更改,擅自修改《采购清单》中的内容是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允许的,这种情况下,不管A公司所报工程量多么准确,都已经触犯了实质性条款这条高压线,只能废标。而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符合性审查条款中,有这么一条:“如果存在改变招标人提供的《采购清单》中的供货范围、规格、技术、参数、数量、单位的,符合性审查将不予通过。”
    招投标监管部门经过调查分析,弄清事实真相后,认定评标委员会未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A公司的诉求不予支持,投诉被驳回。

 

    不遵守基本规则的后果
    看似有理有据的投诉被驳回,原因何在?我们先来看A公司提到的补充文件。
    招标人在补充文件中对钢管型号进行修改,这是法律允许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出于任何理由,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主动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是,本案例中,招标人并未对《采购清单》中除型号外的其他内容进行修改或者授权投标人进行修改。A公司想当然地认为钢管型号的变化必然导致钢管数量的变化,并自作主张对《采购清单》中的内容进行修改。在投诉中,A公司认为这种修改是为了纠错,是实事求是。由此可见,A公司对招投标规则不够熟悉,也不够重视。
    招标文件中有关符合性审查等关系到废标的实质性条款,可以说比天还大,投标人必须重点研究和关注,无条件遵守,这是投标的基本规则。只有通过废标条款检验的投标文件,才是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才有可能在下一轮的技术和商务评比中胜出。A公司在本次投标中的失利,归根结底缘于未能遵守这一基本规则。

 

    关于清单计价方式
    一个上亿元的大项目,眼看已经到手,结果却像煮熟的鸭子飞了。A公司的教训,不能说不深刻。
    其实,通过仔细阅读本案例的招标文件,我们还可以发现这些规定:“本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供货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本招标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因工程变更可能造成管材数量的变化时,不调整单价。”……   
    从这些条款中可以看出,本项目招标人在确定招标原则时引入了类似于建设工程招标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概念,即由招标人给出标明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则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而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有如此描述: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为防止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变更,有的招标人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变更的幅度,在此范围内的变更将被接受,而超出此范围的变更,将被拒绝。有的招标人相对严厉,要求投标人务必按清单进行报价,不允许有任何内容的变更,一旦出现变更,投标立即被拒绝。
    本次招标中,由于采购的工作项目不多,但每一项的工程量绝对值都比较大,为了方便对价格的评审,招标人给出了明确的工程量。对于变更,招标人采取相对严厉的做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相应的废标条款,以警醒投标人。由此分析,本项目招标人对《采购清单》的一系列规定,正是参考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一些基本做法。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正大力被推广。这种方式,招标人承担工程量计算错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变化带来的风险,而投标人承担的是所报成本、综合单价等带来的风险,这种格局符合风险共担、平等互利的原则,从目前招投标市场实际情况看,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

 

    遵守规则,还是追求“准确”?
    我国招投标活动有一项基本制度,即评标委员会评审制。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技术标和商务标的优劣,以及中标候选人的确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确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基于招投标交易活动的上述特性,对于投标人而言,遵守招标文件制定的规则尤显重要。投标人应认真、仔细地阅读招标文件,分析、研究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特别是有关废标等实质性条款的规定,把握这些内容的内在意义和要求。要知道,任何一个环节违背招标文件的约定,都有可能面临废标的严重后果。有经验的投标人以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准绳,响应必须响应的内容,绝不依赖经验,或者所谓的常识。
    招投标不同于解方程或做复杂的几何题,关键不是看求解的本领,而是看有没有遵守游戏规则。否则,连符合性审查这第一道门槛都进不去,还谈什么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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