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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的“招标破案”是对低效激励的反讽
   发布日期:2011-6-3   

  今年3月,苏州市公安局面向全国公安系统发出了20起命案招标公告,日前,中标的苏州市沧浪区警方历时近十天,成功抓获潜逃了七年的犯罪嫌疑人姜如军,破获了首起积案。招标破案奖励为1万至3万元,遭到网友质疑,但苏州官方称节省成本,奖励得当。(4月24日《山东商报》)

  说实话,苏州警方的奖励金额并不高,这其实也符合苏州警方的说法,这种“招标破案”是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仅从奖励是否得当方面来批评苏州警方的做法,的确有失公允。

  其实,“招标破案”的真正问题不是奖励资金的问题,甚至也不是一些评论者所说的“既然拿着破案的薪水,何必再要奖励”的问题,而是为什么“招标破案”会有这么高的效率。

  不排除个别案件只是一种机缘巧合,但如此大面积的效率提升,说明的或许不只是“招标破案”的高效率,而是按照正常履行职责程序破案的低效率。两者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差别,关键在于激励机制是否合理。我们注意到,“招标破案”最大的特点就是权责明确,中标人既是权利主体也是责任主体,其能够如期破获,对于其本人可谓名利双收,既可以获得工资之外的资金奖励,又能够获取嘉奖直至提拔重用。这种情况下,身为理性人的中标人,当然会竭尽全力去破获案件。

  反观非“招标破案”之下的警察激励机制,虽然在一些大案要案上,也有相应的激励条件,但那其实更像是一种“军令状”式的激励,有一种不成功便成仁的悲壮感。而对于大多数的案件和大多数负责侦办这些案件的警察来说,在参与案件的过程中,他们很难对自己的贡献有一个明确的预期,甚至有些情况下,明明是自己功劳最大,但其个人的功劳往往有可能淹没在集体之中或者淹没在领导指挥有力的光环之下,这使得一些警察自然会滋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得过且过心理。

  “招标破案”的高效率,至少说明我们目前的警察考核激励机制并不完善,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警方最应该从“招标破案”中获得的启示不是“招标破案”应该进一步推广,而是如何让日常激励机制也如“招标破案”一样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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