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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性材料应实行“再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11-5-10   
      在招标实务中,因一些证书、证件、合同等资质性材料的原件不便携带进投标场所,招标文件大多要求供应商以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代替,这就为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创造了可能,有些供应商在私底下也坦承“招标采购单位要求提供的评标依据,不一定都是我们的强项,也不可能面面俱到,但是谁也不愿意交‘白卷’,结果大家采取花钱买假证书或通过复印等‘加工’手段制造一些虚假材料以‘充实’投标文件。在有假证书证件等资质性材料充斥的招标活动中,结果的公正性可想而知,因此对中标供应商的资质性材料进行招标后的再审查尤为必要。 
  案例介绍 
  某学校理化生实验室设备招标项目,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供应商应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其产品应取得国家3C强制认证证书,但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证书原件,开标评标工作进展顺利,评标结果显示“万圆”、“平泰”两家供应商分别为排序第一、第二意向中标供应商。从招标结果公示的当日起,“平泰”就以每天3个电话的频率反映“万圆”的前述两个证书有假,招标采购单位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立即与证书的发证机构取得联系加以确认,确认结果表明“万圆”的3C强制认证证书系伪造,遂否决“万圆”的中标资格,并报告采购监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某地计算机设备定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开标时,共有8家供应商参与角逐,除A、B两家新近开办的供应商外,其它供应商都有颇具规模且久经标场的老企业,实力较新开办企业自然胜出一筹,A、B两企业也有自知之明,但求胜心切又苦于没有什么“拿得出手”的投标资料,于是脑筋一转启动了“造假机器”,走东奔西,全速造假,在投标文件中掺杂了大量虚假资料,以A公司为例,注册开张仅两年时间,全部员工仅有5人,年销售收入20万元左右,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其提供的投标资料却和当地老字号企业不相上下,如技术人员多达16人,纳税高达12万元,而当地开办数年且具一定规模的老字号定点供应商技术人员大多为6人左右,全年纳税金额在9万元左右。当次参与评审的专家都是当地人,专家们对该项目投标供应商的情况都非常清楚,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A、B投标供应商在技术人员和纳税金额两评标依据上存在严重造假行为。 
  为防止资质性材料造假的供应商中标,建立“再审查”制度十分必要 
  招标后对供应商特别是中标供应商的资质性材料进行“再审查”不失为采购工作实践中的有益探索和尝试,是处理解决采购失误的一种补救性措施,但需正确引导,规范操作。 
  让“再审查”才能采购合同签订前的必经程序。财政部门担负着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职能,要及时总结“再审查”的成功做法及不足之处,研究其必要性和科学性,并从立法定规的角度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将“再审查”纳入法制化轨道,方便招标采购机构执行,规定在招标结果确定后对中标供应商的相关资质性证书证件进行“再审查”,审查通过后再签订合同。 
  加强对“再审查”环节的监管。要加强对审查环节的监督工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招标活动结束后要主动介入“再审查”工作,对其实施必要的监督,监察机关也要对相关人员实施追踪监察,招标采购机构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地将审查结果报监管部门备案。 
  “再审查”工作要严密组织。 
  招标采购机构在对中标供应商的资质性材料进行“再审查”时,一定要出于公心。坚持原则,做到是非分明,重证据轻言辞,必要时可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防止一些“包装靓丽”的空壳公司蒙混过关,审查人如与被审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应实行回避制度,避免人为因素干扰。 
  要正确把握审查的期限。切忌久拖不决,保证“再审查”的时效性,可与处理供应商质疑有机地结合进来,不要因噎废食,耽误采购项目实施,审查时间为中标公告发布后、合同签订前。 
  “再审查”的内容和方法。内容包括资格性材料,列入评审要素的相关技术性、证明性材料,如合同、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会计报表、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等。审查时应坚持实事求是,要求供应商出具资质性材料原件,然后去函、去电和发证单位核对,如有必要应派专人到实地核对。要注意收集审查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保证资料的完整性,以备后查。做好语言文字记录工作,将审查情况记录在案,方便日后查阅,审查结果要及时公开,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查的供应商,并在媒体上公布,也可与采购结果一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再审查”出现问题的处理。首先,如涉及提供虚假资料的要严格对照法律条款处理,追究投标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同时与被侵权的发证机关或有关证书、证件认证机构取得联系,协助发证机关、认证机关依法追究造假人的法律责任。其次,对于第一候选中标供应商因资质性材料造假而被否决中标资格的,招标采购单位应作出书面结论并让该供应商确认,作为采购文件存档;对于递补的第二候选中标供应商,一要对其资质性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二要在资质性材料审查通过后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谈判,要供应商作出适当下浮,基本接近被否决中标资格的投标供应商报价,三要让其交纳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超前把供应商资格审查工作做细做实,尽量避免矛盾后移,为“再审查”减压,招标采购机构在发布采购采购信息时应列明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发放招标文件、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时从严审查供应商资质,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活动中还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在评审阶段首先要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 
  治理供应商资质性材料造假问题的对策措施 
  供应商投标时提供虚假资料,违反了诚实信用这一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给造假者自身也给整个政府采购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风气必须刹住,不能任其蔓延。而要切实有效地治理虚假投标,需建立环环紧扣的防假、查假、打假、拒假工作机制。 
  一要硬化、优化评标要素设置,立足于在招标前期源头“防假”。招标采购单位在设置评标要素时,要避免出现给供应商钻空子造假的要素,在保证整个评标要素与招标项目相匹配的前提下,尽可能将评标要素硬化,使评标诸要素具有刚性品质,让投标供应商们“硬碰硬”地竞争,一些与招标项目关联度不大的评标要素必须删除,让投机者没有造假的可能。二要认真负责地评审,堵截虚假投标,在招标中期“查假”。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要讲原则、按评审程序办事,要有足够的耐心,负责任地做好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工作,对有疑点的投标文件要启动问题澄清程序,不能带着问题评标,对问题的处理要准确定性,不可似是而非,“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练就识真辨伪的“火眼金睛”,要以“打破砂锅问到底”的精神善查慎断虚假投标。三要逢假必打,以匡正采购秩序,在招标后期“打假”。监管机关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对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投标供应商进行处罚,可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四要让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动“拒假”。所有有志于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在踏入采购市场之前,要高举诚信大旗,确立诚信经营的理念,要充分意识到任何损人害已、投机取巧的行为均是极端愚蠢的,同时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防资质材料被他人盗用,严格项目授权审批程序,不能自砸招牌,失信于采购人和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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