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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怎是一场戏?(中)
   发布日期:2011-3-23   
去年12月6日下午,招管办牵头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并于2天后形成【2010】3号“会议纪要”,主要内容是:一、同意11月1日复评第三名(即元源公司)报价进行适当让利后,维持其预中标人资格;二、由建设局负责落实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后,直接确定预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12月15日,妇保院再次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第三次复评,结论为:“依据丽水市招管办【2010】3号会议纪要精神进行评标,同意元源公司适当让利后确定为中标人。”
显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们是在受到“会议纪要”干预的情况下进行评标的。
这样的结论公正吗?

再复评,结论为:依法否决本次招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在一片质疑声中,12月24日,丽水市政府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协调,会议认为第三次复评结果确实不合法,不能公示,建议重新组织原第三次复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依法的前提下再次进行复评。

12月27日,建设局按照协调会意见,要求妇保院组织原第三次复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复评。

此次复评的五名评标委员会成员形成一致评审结论,在推翻第三次复评意见的基础上,认为本次招标第一、第二名中标候选单位被否决后,元源公司作为第三名中标候选单位的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因此依法否决本次招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之后,此次复评结论在该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进行了公示。

建设局“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决定被撤销并限期重作

据此,建设局于2010年12月31日发出了投诉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是“评标委员会结论合法,同意评标委员会意见,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元源公司不服投诉处理决定,于今年1月12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建设局作出的建议重新招标的决定。

建设局认为,评标委员会作出认定本次招标失败,依法予以重新招标的结论完全是合法合理的。元源公司以“会议纪要”为据,想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但该份“会议纪要”第一、第二项内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是错误的。

建设局还表示,投诉处理内容实际上是对评标委员会评审结论的认可。即使没有该投诉处理决定,本案评标委员会的最后评审结论也具有法律效力,元源公司的预中标资格照样被否决,招标人依法应组织重新招标。

丽水市政府审理后认为,建设局在受理投诉后,未作任何调查,仅以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为依据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另外,建设局未按照有关规定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程序上存在瑕疵。综上,建设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此,丽水市政府于今年2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建设局的投诉处理决定,责令建设局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不合法的第三次复评结果被作为定标依据

就在不少人认为应该重新招标时,出人意料的事情发生了。

此前,丽水市政府于2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建设局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然而,3月10日,即30日还没期满,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官方网站发布了中标公告,元源公司以508.1万元的报价中标。这个定标是根据2010年12月15日的第三次复评的“评标结果”(记者注:中标公告出现低级错误,开标时间竟是2011年12月15日),而这个评标结果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部门“会议纪要”定下的基调而“评标”的。

对此,丽水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了评判意见,认为第三次复评结果是不合法的。
但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有关部门仍以这个不合法的复评结果作为依据进行定标,将妇保院的暖通工程确定给元源公司做,而元源公司的报价比原第一名、第二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均高出100余万元。

“这无异于有人拱手相送。即使要求元源公司对报价进行适当让利,所谓的招投标不就成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直接谈判发包吗?国有资产仍然遭受巨大的损失,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保护国家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相违背,这里面有猫腻,有黑洞。”丽水市医疗系统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对记者说,“更重要的问题是,一些人破坏游戏规则,使法律法规形同虚设,严重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没有规矩难成方圆。丽水这场招投标就是一场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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