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和采购人提出的要求到底哪个更合理?> 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委托,采购一批用于新生儿接种的乙肝疫苗。
根据生产工艺不同,乙肝疫苗分为“酵母型”和“细胞型”两种。在前期沟通招标需求时,疾控中心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要“酵母型”不要“细胞型”,理由是前者更安全、无毒副反应,以保证新生儿安全。
招标公告正式发布前,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理机构在网站上发布信息,公开征集具备供货能力的供应商,希望所有潜在的供应商都能参与该项目竞标。
某生产“细胞型”疫苗的供应商看到信息后,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指定采购“酵母型”属于限制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于其他供应商来说有失公平。“就比如笔记本电脑与台式电脑、玻璃杯与纸杯、皮沙发与布沙发,‘细胞型’与‘酵母型’不能算限制性条款。”采购人单位一位负责人这样回应供应商的质疑,并强调乙肝疫苗是用于新生儿接种的,疫苗的安全性至关重要,一旦有毒副反应不好交代。为此,坚持要“酵母型”不要“细胞型”。经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出具了书面意见,认为“酵母型”乙肝疫苗安全、无毒副反应,同意采购人的要求。但供应商不依不饶,不但要投诉,还说投诉不成就打官司,不达目的不罢休。
1.采购代理机构在运作该项目时,还未进入招标程序就遇到了麻烦,一筹莫展。这里问题的关键是,供应商和采购人提出的要求到底哪个更合理?
为依法妥善处理,采购代理机构认真查阅《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相关条款和规定并先后向卫生部门、财政部门请示,得到的答复是:“只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都经过长期实验论证,是安全有效的;除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均适用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经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酵母型”和“细胞型”均是《药典》中常规收录的品种,适用人群均为新生儿。
2.供应商H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购人提出的要求依据不足。
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监管部门及时向相关当事人反馈情况,通过与相关当事人协调沟通,同意去掉招标文件中只要“酵母型”不要“细胞型”的条款,允许所有生产乙肝疫苗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活动,供应商撤诉。
该项采购活动最终取得良好效果,每支疫苗比以往采购价便宜20%,各方面都非常满意。
相关专家表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相关采购项目时,要依法采购。采购人提出的要求,要有合法依据;遇到疑难问题要多请示、多论证,寻找法律依据;加强协调与沟通,尽可能依法妥善处理。
本案例选自《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期』吴小明讲课课件》
来源:中国招标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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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需求须严把关
发布日期:20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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