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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合理低价投标应被接受
   发布日期:2010-1-26   
某市卫生部门自行组织采购血样分析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共有4家供应商提交了投标文件。采购人按照公开招标程序依法组建了评审委员会,评标当天经严格打分,推荐A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B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评审结果一公布,排名第二的B公司代表就坐不住了,他们当场指责采购人有不公正采购行为。虽然在工作人员的安抚下B公司代表离开了开标场地,但是第二天他们就对采购人提出了书面质疑。
  
  B公司认为,A公司的投标报价仅仅比采购人公开的项目预算价多出6000元,而作为其他3家公司中的最低报价,B公司给出的价格比预算价高出2万元。排名后两位的C公司和D公司投标报价分别仅比B公司多出2000元和3000元。也就是说,B、C、D公司的价格为正常的血样分析设备的市场报价,以A公司报出的价格根本无法在市场上买到该类仪器。由此,B公司断定,A公司存在严重低于成本价竞争行为。
  
  采购人对B公司的质疑很快作出了答复。他们表示,由于此次采购的血样分析仪器中需要安装一款血样分析软件,其他几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中包含了此款软件的成本,而A公司表示他们提供的仪器中分析软件系自主研发,成本相对低廉,且前几年已在多款产品上进行了成功的应用。因此A公司决定从2009年起,销售产品不再计算该款软件的研发成本。在这次投标中,A公司同样没有计算软件费用,所以整体报价下降了不少。
  
  B公司对采购人的答复并不满意。B公司认为,A公司不计算软件成本的投标行为,其本质是向采购人实施赠送。采购人承认了A公司中标候选排名第一的资格,实际上是接受了赠送,这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
  
  双方僵持不下,B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来源:中国招标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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