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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的“暗示”不可轻信
   发布日期:2010-2-5   
“早知道这样,我们就不做这样的赔本买卖了。”日前,某建筑公司老总后悔地和笔者说。据这位老总介绍,去年,该供应商以5000多万元的投标报价中标某省一工程项目后,采购人代表对其暗示说,要是该项目做好了,接下来的一个预算为30多亿元的项目还给他们做。该中标供应商得到暗示后,对采购人5000多万元的项目投入了百分之百的精力,调动了公司所有的精兵强将主攻这个项目。
  但这个项目结束后,采购单位30多亿元的项目并没有直接交由该建筑公司实施,而是依然按法定程序组织了公开招标。当时,建筑公司的老总以为,采购单位无非是委托代理机构走走程序,中标单位必然是他们公司。但是由于项目涉及的金额比较大,利润也较为可观,该建筑公司为了慎重起见,对于该项目的投标还是给予了百分百的重视。但采购结束后,该建筑公司并没能如愿以偿。这个30多亿元的项目被另外一家公司“拿走”了。“为了做精那个5000多万元项目的施工,我们很多其他的项目都暂时停工了。没想到会有这样的结果。”某建筑公司老总很是想不通。
  在同情这位老总的同时,笔者要提醒,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供应商企图用一个项目“套住”另外一个项目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供应商中标后只需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履约即可。纵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可能会有很多发言权,但是无论如何他得依法操作。
  任何的口头约定在没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前提下都是无效的,供应商应当树立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意识,不要以为取信于采购人代表就万事“OK”了。
  诚然,采购人代表可能掌握一些内部消息或者在某些问题上有一定的发言权,但这些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而由谁中标是政府采购法定程序走完后的一个结果,光是采购代表一个“说”是绝对“不算数”的。因此,笔者建议,作为政府采购的中标供应商,中标之后只需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以及合同中的承诺履约即可。超出承诺的付出也许会获得采购单位的好评,但是超值“回报”并非必然。因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要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政府采购工程须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绝不是采购人代表一个人说了算的事情。
  因此,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中,应时刻绷紧法律这个弦,不要轻信采购人代表的暗示或口头承诺,否则,可能会落得“哑巴吃黄连,有苦也说不出”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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