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采购人委托,某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采购将近200万元的办公家具。2009年9月24日,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后,共有8家家具生产厂商投标;10月19日,项目如期开标;10月20~21日,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评标,经评比,S供应商总分排名第一;10月22日,采购中心发布了中标公告,确定S供应商获得中标资格。
公告发布的第三天,采购中心接到一个非投标供应商F企业的质疑。F企业相关人员小王表示,S企业的生产条件极差,可以认为不具备生产能力,其生产实物与样品相去甚远,提供的营业状况等有关资料均存在不实数据。采购中心接到质疑后,表示F企业并非投标供应商,没有质疑资格,对质疑不予答复。而小王则认为,作为家具生产厂商,F企业虽没有参与投标,但也是项目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具有应该享有的质疑权,于是向当地财政部门进行了投诉。
该案例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如何正确理解“潜在投标人”这个概念,二是非投标人是否具有质疑投诉资格。
潜在投标人受时间限制
业内专家表示,所谓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为了维护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权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那么,在本案例中,是否所有家具企业都是潜在投标人呢?该专家表示,在投标日期截止前,潜在投标人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符合投标资格的所有该行业企业。也就是说,界定是否是潜在投标人必须注意两个条件:一是有投标资格的该行业企业,二是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才有潜在投标人这一概念。“一个项目的招标截止日期都过了,作为潜在投标人都没有去投标,就丧失了潜在投标人资格。”该专家表示。
因此,此案例中,F企业没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投标,待到投标截止日期之后,便不再是潜在投标人了。
非投标人不具质疑投诉资格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专家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提出质疑投诉的只能是投标供应商,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或者其他自然人,只有监督的权利并没有质疑投诉的权利。
对于该案例中,非投标人之外的第三方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质疑投诉,有关专家表示,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质疑投诉无效,因为其并非参与招投标过程的当事人。
最终,有关部门认为,小王的名义质疑投诉属于无效行为,遂驳回其投诉,维持原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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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非投标人质疑投诉
发布日期:20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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