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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集团被曝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
   发布日期:2010-3-12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年来,利用国有资金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来进行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越来越多。为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质量,防止“暗箱”操作,招投标便作为一种适应市场经济和国际惯例的采购形式而逐步发展起来。为了避免采购过程中的营私舞弊,我国也于2000年1月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于实行招标的范围、程序、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市场行为都作出了法律规范。然而,在法律法规面前,“剑走偏锋”的建筑企业仍然存在。近日,本网便接到这样一则网友爆料。

  该网友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宁武高速公路南平段投标项目中,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该网友表示,高速公路建设等项目关系到国计民生,政府在对其进行必要监控的同时,参与投标的企业应该严格遵循规定,严肃招标纪律,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的良好秩序。而不应该为中标弄虚作假,欺骗政府、蒙骗百姓。

  接到爆料后,记者立即联系了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一周后,中铁三局回复表示,经过认真的调查核实,公司在参与宁武高速公路南平段投标项目中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的违法违规行为。

  随后,记者也在网络上进行了查找,根据前两个月福建交通厅公布的《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公告(一)》中显示,在众多违规投标单位中,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也“榜上有名”,涉及提交虚假材料,并且放弃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投标人,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投标的工程是廉政工程、绩效工程和平安工程,而规范的招投标活动则有利于鼓励竞争,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的形成,同时,堵住采购活动中的漏洞,从制度上和源头上防止和遏止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让权利退出市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从1979年我国一些建筑企业开始参加国际的招投标活动至今,招投标活动在我国已经走过近30年的发展历程,招投标活动从无到有、从初具雏形到渐成体制,招投标管理的政策法规形成了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地方规定及招标机构制度等不同层面互相补充的较为完善的体系。招投标制度在控制项目资金和防止腐败方面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立下了汗马功劳。

  然而,尽管招投标市场发展迅速,但我国的招投标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包括市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转包和违法分包;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参差不齐;代理市场恶性竞争等现象。甚至,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行贿受贿、内幕交易等腐败行为也时有发生。一位长期从事建筑行业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造成这种现象主要几个原因:

  1、利益驱动。建筑工程的高额利润,经常会使建筑企业的“包工头”们动歪脑筋,甚至不择手段。在一些编标管理不严格的地方,一些建筑企业不是把心用在如何提高企业素质和管理水平上,而是千方百计地寻找“捷径”,直接把功夫放到如何窍取标底上。加之许多地方在编标时监督不力,以至于工程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

  2、评委手中权力过大。在招投标的开标阶段,各地建立了形式不一的评标组织,这些组织的成员通常被称为“评委”。这种组织形式使招标由建设方的个别人决定改为由评委集体决定,这自然是一个进步。但是,评委的权力过大也不是一件好事。直接的结果就是导致了“腐败转移”。评委的名单一般是固定的,通常由下列人员组成: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计委、城建局、监察局、工商局等单位各一名。原先建筑企业仅仅盯住建设单位的领导,现在除了原先的目标外,还要对付其它单位的这些评委们。于是一些建筑企业暗地里叫道:“我们的公关成本又提高了!”因此,不仅建设单位的领导有可能出问题,其它单位的这些评委们,不小心也会被腐蚀,被“拉下水”。

  3、旧习惯旧观念的影响,不顾国家利益的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

  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时提供虚假资料,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基本原则,给造假者自身,也给整个政府采购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要扼制这种风气,消除这些现象,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约束各方主体,完善相关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市场。当然,投标企业也应加强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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