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一:招标
招标项目与招标主体
1.招标项目的合理与合法性
在新医改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对“基本药物”实行“公开招标、统一配送”,对基层医疗单位非基本药物有一定要求,但对高端医院非基本药物是没有相关要求的。但目前众多区域的招标工作将所有医院使用的全部药品列入到招标范围之内,因此其招标项目和范围设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已遭到人们的质疑。2010年能否有所回归,使得基本药物按照基本药物制度管理,而非基本药物给予一定的市场调节空间?这对鼓励创新和新药市场的成长至关重要。同样,对非基本药物的配送权招标也是如此。关于招标项目的合理与合法性是否因为被质疑而有所调整,值得关注。
2.招标主体向第三方转变?
新医改倡导几个分开,但目前各地药品招标执行机构本质上大多数是地方政府,或者是政府的代言人,政府制定规则,政府筹集资金,政府执行,难免有人会对招标结果的“阳光”和“公平”产生怀疑。因此,2010年招标主体是否会向第三方转化也值得关注。
看点二:配送
配送权与配送资格
1.配送权最终如何确定
有区域市场将医疗终端所需全部药品的配送都纳入到对商业公司的招标范畴内,通过制定招标标准以及限制入围配送商数量来决定相关商业公司的命运。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和政策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解释,地方是否有足够的决定权强行实施?范围扩大到什么程度?相关落选公司的预后问题如何考虑?有管办,有放开是在保障的基础上保留了竞争的市场属性,新医改指导意见在这方面给出了有见地的指导意见,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而扩大新医改意见,将“基本药物”的概念扩大到“全部药品”,将配送权统一对医药商业招标,限定中标商业数量,使有些企业无须竞争即可获得配送权,而一些合法的医药商业公司却失去了生存空间,这无疑是对国家新医改指导意见的误解,站在医药商业公司的角度,其配送权如何保证?招标条款中的配送范围和配送权如何界定?值得关注。
2.配送资格期待国家规范
新医改指导意见提出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的思路,但到底要采取怎样的措施引导企业实现这一点,目前尚未明确。试点中则有的地方左手拿尺子右手操刀子,尺子明确了获得配送资格的企业标准,连整改的时间都不给,达不到标准的,就等于挨了刀子。而这种配送资格设置的依据是什么?是针对监管要求制定的,还是针对实际药品配送需求?是为了限制配送企业的数量而制定的,还是为某些特定企业而制定?其制定的理由和依据值得研究。因此,接下来国家关于配送企业资格的标准和实施时间,值得关注。
看点三:货款履约
强制医院履约与政府履约
招标是一种商业合同行为,商业合同自然要履约。政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医院的履约尤其是货款履约。问题是,有些地区医院的履约质量不高,政府的强制招标行为如果能够给企业带来更多交易方面的平等,也是销售经理们所欢迎的。全部药品采购和配送招标之后,在货款方面,政府是强制医院履约还是政府直接履约,是一个现实而重要的问题,比如某地区原来有200个配送商承担300亿元的医院采购任务,有地方打算限定在5家配送商之内,平均每家商业公司的配送额将由原来的1.5亿元一下扩张到60亿元,突然增加的现金流需求如何解决,有几家能够解决?在履约方面配送商是否可以获得一定的政府支持?都可以作为看点。
看点四:两票制
是否会进一步扩大实施?
将两票制作为打击药品过度营销的措施,出发点无疑是正确的,而且也是简单直接的手段。但实质上,从过度营销动机到动机的实施都是针对“个别”医生的不当需求,根本在医生。而“个别”医生问题的根本在于对医生的从业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过度营销中的一切过程终究是过程,两票制解决的是过程问题,不是问题的根本。只要有低洼,总会有水流进去,两票制解决过度促销的问题并没有把握问题的本质。过度营销环节缩减了,代理制也将面临致命的打击,但各生产企业是否有能力一一建设自己的销售团队?企业全部去建设自己的销售团队给销售费用带来多大的浪费?最终这些浪费会转嫁给谁?两票制是否会进一步扩大成全国的一统格局,是要时刻关注的。
看点五: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范围延伸和零差价
1.基本药物延伸
基本药物数量和范围界定之后,有众多地区对基本药物进行了充分的延伸,比如,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统一配送权,几乎上升到所有药物统一配送统一招标采购的范畴。经济学充分肯定竞争对服务品质的价值,当市场的竞争空间非常狭小时,行业发展肯定会受到抑制。因此,对于基本药物范围的外延应用问题,值得考量。
2.零差价
如果医院只是使用一种药品,零差价应该是个创举。但医院使用的品种与规格成千上万,期望通过零差价的方法降低药品价格,确实令人有点担忧。有的区域医院对所有药品实行零差价,又一次将基本药物的外延放大。对有些人而言,推动零差价的意义并不在于降低药品价格,而更加在乎医院药品和市场零售药店之间的价格比有了差距,希望以差距突显降价成果。在市场竞争中,临近摊位的人为价格不均衡很快会通过市场方法得到修复,最终,要么是生产厂家给予零售药店补差,要么是生产家厂控制基础价格使彼此价格平衡,零差价的效应是短暂的,但这种个别地方的做法却会浪费地方政府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去寻求解决所谓的医院差额。
最终,基本药物免费供应,而医保目录中的非基本药物品种价格由政府指导,非医保产品市场调节,这些符合国家价格法的价格方式应该并且可能会代替零差价,但具体如何发展值得关注。 (来源: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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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医药流通业十大看点(上)
发布日期:20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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