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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类项目应放宽等标期
   发布日期:2011-2-25   
  近日,某特殊行业管理部门需开发监管信息系统,经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委托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方案规定,系统要符合特殊行业的规定,既要与国家管理部门的系统链接,又要与该单位现有的数据库无缝对接,同时还要满足各项工作所需信息的网上填报和自行管理。
  采购人将采购项目委托给该市政府采购中心时,强调时间紧、任务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购中心接到任务后抓紧落实,但从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到谈判截止时间止,给潜在供应商准备的时间只有5个工作日。经过2轮谈判后,参与谈判的3家供应商的报价几乎一致地接近项目预算价,而且其中2家供应商的谈判文件对项目的方案设计过于简单,成交意向很自然地落在了第3家供应商的身上,预算节支率几乎为零。
   《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第25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法律对公开招标发放标书的时间有明确规定,而对其他采购方式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于是,有人产生侥幸心理:公开招标至少需要20天以上,如果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时间就不受限制了,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数量不就尽在掌控中吗?潜在供应商在得知相关信息时已没有充足时间准备投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而与采购人有先期接触的供应商早已作好充足准备。虽然这样容易提高中标概率,但也容易发生围标、串标等情况。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文件发放时间的期限,但《政府采购法》三公原则中的公开、公平原则体现了对受众知晓采购信息的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应广开大门,尽可能让更多人了解项目信息,让有能力、有资格、有意愿的供应商都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由于软件开发类项目不同于流通市场的货物,潜在供应商的软件工程师只有充分熟悉采购项目并经过研究才能确定是否参与投标。笔者认为,软件开发项目因技术复杂,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但是要给潜在供应商足够的准备时间。时间可视项目工作量的大小、开发的难易程度确定。比如,只需要简单的功能模块并属后期开发的,可确定为10天左右;需要重新开发不仅新增信息查询功能,而且新增数据处理等复杂功能的,可适当放宽至20-40天。采购人应早为项目作准备,不能拖到万不得已才作打算,也可咨询相关专家或参照以往实施软件开发项目的时间类比推定。总之,不能因为采购人时间紧而主观臆断,必须为潜在供应商预留充足的时间研究软件项目需求。(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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