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代 理
A公司代理B公司产品报名参加某项目投标,在开标前数日,B公司向招标机构提交一份不予授权A公司代理其产品的声明。
开标日,A公司仍然参加投标,并在投标书中随附了一份B公司于早些时候向其出具的授权代理B公司产品的授权文件。
评委会遵照“只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不寻求外部证据”的原则,判定A公司投标有效。
招标机构认为:
A公司代理B公司产品,必须取得B公司的授权,A公司得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已经取得B公司授权,而事实上A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授权书的确证实B公司授权A公司代理其产品且这一授权在有效期内。
B公司在开标日前提交的不予授权A公司代理其产品的声明与其在此前做出的授权书是意思相反、内容矛盾的,然而,在本次招标中B公司与招标人及招标机构并无权利义务关系,最终是否能够提供得出B公司产品的责任在A公司,因此相关的风险和利益判断得由A公司做出,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不能擅自决定。
此案投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