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某市公务用车采购的评标现场出现了这么一幕: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代表抛出“这车到底是谁用的?非要买我们不想要的车,这个结果我肯定不会确认”这几句话后便愤然离席了。20天后,Q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我们已经听说此次采购我们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你们怎么还不公布结果?”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解释说,采购结果还未最终确定,所以没公布。
由于担心采购结果有变化,Q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Q公司在投诉书中称:评标已经结束20天了,但采购代理机构却不公布中标结果,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要求,采购结果早该公布了。采购结果迟迟不公布,肯定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Q公司在投诉中还请求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及时公布采购结果。
财政部门介入调查后,采购中心作了这样的解释:“采购人对中标候选人不满,不确认采购结果,我们没法公布。”当财政部门向采购人代表了解情况时,采购人代表却若无其事地说:“我们没有拿到评标报告,当然也就没法确认中标供应商了。”
在确认采购代理机构确实未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后,当地财政部门决定对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时,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不满地说:“采购人代表在评标现场说了他不会确认评审结果,我们才没送评标报告的。当时其他评审专家都在场,可以找他们来核实情况。”
但当地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却说:“不管他怎么说,评标结束后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操作是存在问题的。评标报告送达后,采购人如果不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那才是采购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