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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让投标人自找竞争对手
   发布日期:2007-12-21   

岂能让投标人自找竞争对手 

2007-12-20

    受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11月7日就其所需玻璃钢夹砂管材组织了竞争性谈判采购。在这次采购活动中,招标公司共邀请了当地A、B、C、D四家供应商参与谈判活动。但在谈判活动开始前,却只有A、B两家供应商前往参与采购活动……

    采购人施计 谈判方得以继续

  眼看谈判活动就不得不以“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流产”之时,采购人代表生了一计:让参加谈判的A、B两家供应商各自找一家供应商来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人代表还做了可行性阐述:“让供应商自己找供应商参加谈判,他们肯定会很高兴,不仅能让参与谈判活动的供应商达到法定数量而使采购活动能顺利进行,而且供应商只要愿意去做,就说明他们认可了我们的做法。之后也不会有什么麻烦。”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一听,也觉得有几分道理。经过几分钟的考虑后,招标公司决定采纳采购人代表的“计策”。
 
  A、B两家供应商知道可以各自找一家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后,都欣然应允。于是此次采购得以顺利进行。最终B公司以最终报价比A公司少600元而胜出。看到采购有了结果,采购单位的代表流露出了喜悦的神色,但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虽然高兴,却也流露出了不安。不过,看着A公司项目经理二话没说就离开了,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还是松了口气。

    供应商翻脸 负责人无可奈何

  次日,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又精神焕发地来到公司,准备开始忙碌新的项目。但他刚走进办公室,便接到了A公司项目经理的电话,对方的态度让这位项目负责人的心情一下子跌入了低谷:“我们公司的法律顾问说了,你们昨天的做法是违法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谈判不该继续的……”

  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本来是有些愤怒了,原本想说“你们当时不也认可了吗?”,但他还是忍住了,而是友好地说:“我们大家通过协商后,你们帮了大忙,帮助我们凑足了数量,所以谈判才得以继续,真还得谢谢你们……”没想到此时的A公司项目经理好像完全换了个人:“别给我们来这一套,我是不懂法,你们让我找,我才找的,要是知道是违法的,我才不干呢。你们还是取消采购结果吧,否则我投诉你们。”

  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看对方态度很强硬,心凉到了脚底。有气无力地说了句“随你的便吧”,便挂了电话。痛苦无奈之余,这位项目负责人给采购人代表打去了电话:“……维持采购结果,A公司肯定会投诉;取消采购结果,B公司肯定不会罢休,到了手的鸭子更不愿意放飞。我们该怎么办呀?”最终,采购人代表也没能给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结果被取消 代理机构遭指责

  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经历两天的煎熬后,接到了当地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电话,通知其被A公司投诉的事情。监管部门在调查中不仅确认了招标公司在谈判活动开始前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下违规操作、继续谈判的事实,而且还发现:招标公司对该项目的采购没有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采购方式未报请政府采购办审批同意;供应商参与谈判时也没有完全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资质证明、谈判文件未进行密封、未交纳投标保证金……几乎是每个环节都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部门毫不犹豫地撤销了采购结果,并决定对招标公司进行严肃查处。

  对于上述投诉中招标公司的这次采购,不少业界人士都表示,如此操作真让人触目惊心。这样的代理机构完全应该被清理出政府采购市场。同时,也有专家建议,监管部门在审批社会中介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时,不要只看注册资金、员工学历等,还应考察其对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不要让完全不懂政府采购规则的社会中介搅浑了政府采购。湖南某中介公司老总则指出,知道不足三家谈判不该进行,要找更多的供应商参与谈判也不该让供应商去找啊,这很容易让供应商串通参与的,那竞争又从何说起,这不是自欺欺人吗。而且,竞争的结果终归会有供应商出局,有谁又能保证在违规操作中出局的供应商不翻脸呢,所以依法操作才是根本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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