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串通投标压低价想占便宜反吃亏
2009-01-13
戴某与他人合伙串通一气去投标,本以为可低价中标,没想到不但没捞到任何好处,还损失了数万元。
2008年5月,灵川县某村集体企业公开招标。戴某和刘某等5人商量好后一起去参加投标,他们事前串通约定:不要将标价提得太高,这轮投标不论谁中标,大家私底下还要举行一次投标;两次投标的差价,要拿出来给未中标者平分。
后来,刘某以14万元中标,并交给村集体企业2万元押金。次日,戴某和刘某等5人聚在一块又举行了一次投标,投标前大家约定:每人预交2万元押金(刘某以交给村集体企业的押金相抵),如果此次中标者不把差价拿出来分,则没收2万元押金,并重新投标。结果,戴某以19万元中标,他依约拿出5万元给刘某等4人平分,并付给刘某2万元后拿到了村集体企业出具的押金收条。
不料,村集体企业发现了戴某等人的串通投标行为,不但没和戴某签订承包合同,还没收了2万元押金。戴某后悔不迭,连忙到灵川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退还2万元。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戴某与刘某等人串通一气故意压低标价,其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招标方的利益,同时也给村集体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村集体企业有权没收2万元投标押金。戴某与刘某串通投标,他们之间的转包行为并非合法的承包合同转让关系,戴某付给刘某的2万元,实际上是刘某把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了戴某,2人形成的也不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