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名质疑引发第二名投诉
2008-1-29
受采购人委托,11月25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就其所需商业医疗保险年保险费及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12月17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12月21日,采购中心在有关媒体发布预中标公告。根据预中标公告,排名第一的A公司的总分比排名第二的B公司多0.7分;C公司则以比B公司少3分的较大劣势排位第三。
看到预中标结果,C公司不服,随即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C公司认为,在技术商务考评中,自己比A公司、B公司都更具有实力,不应该排名第三。收到质疑的当天,采购中心便组织工作人员调阅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记录。仔细查阅后,采购中心发现,C公司与A公司、B公司相比,的确存在一定差距。为了让C公司信服,采购中心依照当地的质疑受理程序及要求,对C公司质疑的内容及相关事项都予以了答复并公布。看到质疑受理的内容,C公司没有再提出任何异议。
但这份质疑受理公告,却让B公司愤怒了。这又是为什么呢?
原来,B公司在这个公告中发现:自己原本可以得5分的项只得了4分——《招标文件》37.5技术商务考评内容第(三)项第二条为“根据各投标人在我市承保健康险的年限(须提供保险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年限每满一年加1分,以5分为限。”自己在某市的健康险业务经营年限已达5年,但却只得了4分。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每满一年加1分”之规定进行严格评审,自己就可以多出1分,成为排名第一的预中标候选人。于是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采购中心给出的答案是:判断每项得分多少是评标委员会的事情,采购中心无权干预。对答复不满,B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最终作出了取消此次评标结果的处理决定……
透过此起投诉,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遵循怎样的原则?二、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中心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
有了标准就应严格遵循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该办法第五十五条也再次强调,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因此,既然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规定“根据各投标人在我市承保健康险的年限(须提供保险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年限每满一年加1分,以5分为限”,那么,评标委员会就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每满一年”就给B公司“加1分”。在没有超过5分的情况下,每多一年都应该加。
集采机构或可做到及时制止
在采访中,不少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都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集中采购机构只有组织的权利。而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还作了限制性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由此推知,评标是专家的事情,集中采购机构无权介入到评标工作中,当然也就不可能知道专家们每一项的打分情况。因此,专家打分出了问题,供应商不应该投诉集中采购机构。
但业界专家却认为,“虽然专家评审出的问题,遭投诉的却是集中采购机构”的确有些不合理,但是评标平台是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评标委员会是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建的,而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就会解散,供应商不可能去投诉评标委员会,因此以“投诉集中采购机构为基础”进行追本溯源是可以理解的。与此同时,业界专家也建议,虽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但由于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束即解散,一旦评标出了问题,供应商一般都会把集中采购机构列为投诉对象。
因此,在评标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最好结合招标文件,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情况进行比对,违背招标文件标准作出的结论应该进行积极制止。同时,业界专家还呼吁,监管部门应该尽快把“对评标专家责任的追究”落到实处,以警醒违规操作的评标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