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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条款该不该唱标
   发布日期:2008-3-31   

赠送条款该不该唱标

2008-3-30

    “B公司可以优惠,为什么不让我们附送?” 2月17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中标公告刚发出,便接到了A公司项目经理责备的电话。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了解,受采购人的委托,1月21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就其所需微机自动化收费监控系统安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采购中心共收到了5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2月14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在这次采购中,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附送价值21万元的设备及服务,对于该承诺,采购中心在唱标过程并没理会。但B公司的优惠报价却得到了认可: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标明投标报价为210万元人民币,同时优惠承诺:“若我公司中标,一个收费站微机自动化收费监控系统报价优惠5%;二个收费站微机自动化收费监控系统报价优惠10%”。在唱标过程中,采购中心以189万元作为B公司的有效投标报价,其后评委予以确认。计算方式为:210万元×(1-10%)=189万元。最终B公司以189万元中标。
 
  得知B公司中标后,A公司项目经理非常生气。在他看来,自己的投标报价为201万元,如果不附送21万元的设备及服务,那报价就仅为180万元。自己的投标方案更优惠,理应成为中标人。

  对于A公司的质疑,采购中心的解释是:贵公司21万元的附送在评标过程中不能被考虑,因为接受赠送条款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促进廉政建设的法定精神。所以我中心在唱标过程中没有唱。B公司的投标方案和你们这种赠送行为是有区别的。

  不满采购中心的答复,2月27日,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一、采购中心未按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报价的规定,对B公司模棱两可的报价,选择有利于B公司的报价作为最终投标报价;二、在评标过程中,对B公司的折扣承诺予以确认,但对起优惠承诺却不予认可。

  透过上述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唱标时,赠送条款该不该唱?2.采购中心能不能接受附条件的报价? 

赠送条款本不该唱

  对于案例中“采购中心在唱标时没唱A公司价值21万元的附送条件”这一做法,不少采购中心从业人员都表示支持。业界专家指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无论提供怎样的赠送条款,评标时都不应考虑。给提供赠送条款的供应商加分,客观上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促进廉政建设的法定精神。因此,对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唱标时就不该唱出,评标时,也不能作为加分的依据。唱标时唱出的东西,应该是评标时应该考虑的因素。而一旦给予加分,事实上就等于采购部门接受了供应商的赠送。

优惠折扣岂能认可

  而对于采购中心在唱标过程中唱出B公司“优惠承诺”的做法,许多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表示遗憾。在他们看来,B公司的报价应该是其在投标文件中的直接报价,即210万元。而不是“在中标的情况下,优惠后的报价“。从理论上说,B公司的报价是不确定的报价,或者说是选择性报价。采购中心不应单方面作出有利于B公司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中心唱标时只能认定其报价是210万元,对其附条件的优惠报价不应理睬。

  一旦采购中心在唱标时唱出的B公司报价是附条件后的报价,那就等于采购中心认可了这种附条件的报价。而B公司的这种报价实际上已经在暗示——“如果你让我中,我就给你优惠”。因此,这种优惠条件,采购中心是不该予以认可的。

  业界专家提醒,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该是确定的、惟一的报价,而绝不应该是附条件的。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础之上。案例中,这种有选择的报价会直接影响对各报价人的价格评分,并最终影响成交结果。而这样的采购结果一旦被认可,就是对供应商赠送行为的一种鼓励。

  最终,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认为,采购中心以189万元作为B公司的投标报价,缺乏事实依据,并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采购中心终止招标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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