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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政府采购管理引发行政官司
   发布日期:2008-8-15   
 不服政府采购管理引发行政官司 2008-08-14       本报讯 (记者  刘晓燕  通讯员  胡鲸文  黄幼超)因在招标中落选,武汉孚曼工贸有限公司将武汉市财政局告上法庭,并将湖北省成套招标公司、中标人沈阳北方重工公司列为第三人。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不服政府采购管理行政确认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湖北省成套招标公司具有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2007年5月8日,武汉路灯管理局经市财政局批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专用车辆。5月9日,武汉路灯管理局与省成套招标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由武汉路灯管理局委托省成套招标公司组织招标,履行采购代理的责任。5月11日,省成套招标公司在网上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武汉孚曼工贸有限公司参与了招标公司组织的“武汉路灯管理局专用车辆国内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竞标。沈阳北方重工公司持有意大利CELA公司Conca签名的授权书等投标文件参与竞标。

    5月31日进行公开开标,经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第三人沈阳北方重工公司为35米高空专用作业车的第一中标人,原告名列第二。6月1日在网上公示,孚曼公司对评标结果不满意而提出质疑,质疑意大利CELA公司的供货能力和供货业绩及沈阳北方重工公司持有的意大利CELA公司授权书效力。

    招标公司对其质疑要求沈阳北方重工公司作出说明,并于6月10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人员进行复审,维持沈阳北方重工公司为第一中标人的结果。6月12日,招标公司对孚曼公司质疑作了回复。孚曼公司对回复不满意又提出质疑。7月17日,招标公司直接向意大利CELA公司总裁发函求证授权书的真实性。7月19日,意大利CELA公司总裁回函证实其授权书具有真实性,招标公司对原告予以回复。7月31日,孚曼公司再次提出质疑,9月27日,招标公司再次向原告作出回复函。

    10月15日,孚曼公司向武汉市财政局投诉要求废标。12月4日,武汉市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维持原中标结果。孚曼公司对此处理决定不服,于12月7日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今年1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武汉市财政局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孚曼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汉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其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对招投标活动的事实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因此,对原告武汉某工贸公司提出撤销武汉市财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合议庭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判后答疑,原告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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