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腐败泛滥源于打击不力
2009年09月07日
剖析雅安永定桥水库首部枢纽工程串标案不难发现,由于违法成本过低,法律“高压线”竟然变成了“弹簧线”。
到目前为止,违法串标人员中受到惩罚的仅有业主代表、雅安市汉源县副县长、永定桥水库管理局局长兰绍伟、招标代理中介大和公司总经理刘某。其中,兰绍伟因犯串通投标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处罚结果揭示了当前治理招投标腐败存在的问题:参与者众,受惩者寡。一名办案人员坦陈:如此查处,无法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先看违法的中介机构。他们有的是主管部门的下属或挂靠单位,有的是相关单位的“小金库”。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使违法中介机构很少受到惩处。据办案人员介绍,四川近年来仅有一家中介机构被处罚款20万元,而被取消资质的迄今为止还没听说过。
再说“滥评”的专家。根据有关规定,对评标专家的违规处罚权不在地方,虽然地方可以按照程序上报,但真正受到处罚者很少。查案与处理脱节,最终不了了之。
对“大有来头”的违规企业进行处罚更难。雅安这起串标案中,7家投标企业均为国家大中型水电建设施工企业,用办案人员的话说,这些企业“来头大、关系广”,能让他们协助调查就不错了,“哪里还谈得上处罚”。
反思招投标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很多亟须完善的地方。刑法设置了串通投标罪,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可在如何认定“情节严重”上缺乏具体规定。一些十分突出的串标行为,常常因为难以取证而无法惩处。此外,串通投标罪最高刑期仅为3年,震慑力远远不够。
面对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反腐败的严峻形势,必须加大违法成本,让法律成为谁都不敢碰的“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