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被起诉
2009-02-25
【以案析法】
近日,由番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州地区首例串通投标案获一审有罪判决。涉嫌串通投标的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被处以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2007年下半年,广州市某物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广州市大型商品展贸城某标段工程对外招标。被告人罗某某是负责招标工作的该公司工程部副经理。经密谋,被告人罗某某与包工头方某某串通约定:如果被告人罗某某在招标过程中协助方某某挂靠的两家公司中标,方某某在日后施工中给予罗某某好处并向其支付介绍费。其后,被告人罗某某暗中操作,在资格审查中剔除部分符合资质的应标公司以减少方某某的竞争对手,并在工程最高限价公布前将该价格提前泄露给方某某。最终促成了方某某所挂靠公司的违规中标。
【检察官析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经办检察官介绍,串通投标罪属于新型犯罪,国内司法实践中也鲜见类似判例,在广州地区尚属首例。该案办理过程中,存在极大难度,主要是涉及大量工程专业知识,关联性证据颇为隐蔽,相关行业内“围标”潜规则较多和部分重要关系人在逃等。该案涉及的工程项目是近期广州市重点工程项目之一,参与该项目招投标的公司涉及全省乃至全国众多业内大中型工程公司企业。该案的成功办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成功办理此案,使国家避免巨大损失,给相关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其次,该案发生在经济形势严峻、国家为扩大内需而将大批巨额资金投入大型建设项目的关键时期,有力捍卫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平市场经济秩序,有助于净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运作的市场环境,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