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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等方面收受贿赂,河南濮阳市原副市长获刑
   发布日期:2011-1-13   
    《法治周末》获悉,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原副市长王相玲(副厅级),因收受11人15次贿赂共计人民币164万元、欧元5000元,在工程招标、财政拨款、协调关系、子女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被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如果不是被判处刑罚,今年正好满60周岁的王相玲或许能过一个风风光光的生日,落马之前,她是河南省濮阳市副市长,副厅级。


    30年从代课教师到副市长

  作为曾经的濮阳市副市长,王相玲落马的原因,是在工程招标、财政拨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

  1981年3月,以优异成绩毕业的王相玲被分配到河南省原安阳地区财政局工作。1983年10月,濮阳撤县建市,她被安排到濮阳市财政局工业科工作,先后任副科长、科长,1989年8月任濮阳市财政局副局长。

  10年后,王相玲升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2006年12月任濮阳市副市长。主管工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劳动保障、电力、铁路等工作。

  自1976年参加工作到2006年,30年里,她由一名代课教师升任濮阳市副市长,仕途一帆风顺。

  王相玲担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期间,全市一般预算收入累计完成87.9亿元,累计争取各类转移支付和财力补助资金56.8亿元。濮阳市财政局2002年被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2005年被中央文明委命名为全国文明单位。

  王相玲个人也荣获全国优秀会计工作者、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南省“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在一系列耀眼的光环下,她的权力在不断增大,而对自己的要求却在逐渐放松。

  10万元存折引发激烈思想斗争

  1995年,濮阳市某建筑集团公司承建了市财政局的办公大楼,该集团的工作人员刘某由于工作关系,结识了时任财政局常务副局长的王相玲。

  2000年1月,濮阳市财政局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准备兴建小区,便向社会发出招标公告。已任财政局局长的王相玲自然成为承揽人公关的对象。刘某为了承揽该工程,到王相玲的办公室汇报了自己公司的情况,提出想参加招标让王相玲从中帮忙。

  2000年4月9日,小区工程招标开始,参加竞标的有5家公司。

  评标前,王相玲向一位评委交代,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濮阳市某建筑集团公司的实力不错,在评标时要适当予以考虑。

  评标当天,王相玲在场坐镇。评标结束后,王相玲说的两家公司虽然实力不错,但报价高。招标办的人拿不定主意让谁中标,最后征求业主财政局的意见。王相玲决定,如果两家公司同意把报价降到最低,就让这两家公司中标。

  接着,两家公司分别到招标办写出书面承诺,承诺降低报价。当天下午6时,招标结果出笼,两家公司顺利中标。

  两家公司顺利中标后,便开始进场施工,财政局还专门成立了基建办公室。王相玲指示基建办负责人搞好施工安全、质量和协调工作,为施工方提供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

  起初,小区施工工地比较混乱,当地老百姓为了一点小利益不时找工地麻烦,出现强装强卸、偷盗建筑材料等矛盾,致使工程一度难以正常施工。为了保证正常施工,基建办负责人向王相玲作了汇报,由王相玲出面与所在区区政府协调,保证了企业的正常施工。

  为了感谢王相玲在工程招标中给予的帮助和创造的良好施工环境,也为了以后在施工协调和要工程款方面得到关照,2000年中秋节前,刘某一人带了一个10万元的存折来到王的办公室,简单汇报了小区的施工进度及一些感谢的话,临走时说:“过节了来看看你,工程中标时也没来看你。”说罢从口袋里掏出存折放在了王的办公桌上。王说,“不需要,不要这样”。但刘某扭头就走。王相玲拿到10万元存折后,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最终决定把存折退回去,并在两个月后把10万元存折退还给了刘某。

  60岁时成了金钱的牺牲品

  在刘某看来,这始终是一个人情,必须还,并认为存折不方便存取。2001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准备好10万元现金,用一个黑色塑料袋包着,直接来到王的家。王相玲一看是刘某,问:“咋了,有啥事?”刘某说:“过节了,来给你拜个年。”一边说一边把黑色塑料袋放下。王打开一看,里面装的是现金,觉得收了不妥,打算等春节过后再退还给他。

  春节后,王相玲要求刘某把钱拿走。刘某说:“这是我个人的钱,与公司没有关系,不会出事的。”王听刘某这样说,也就没有坚持。

  2002年春节前,刘某又准备了20万元现金用黑色塑料袋装好,来到王的办公室,放下塑料袋。刘某说:“一点点心意,表示感谢!”王清点后,整整20万元,害怕出事,准备节后退掉。刘某说:“钱是个人的,和公司没有关系,没有人知道。”王相玲便没再坚持。

  2003年春节前,刘某准备了10万元现金,用同样的方法送到了王的办公室。

  无独有偶,参加小区施工的另一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出于同样的原因,先后在2000年招标前,2001年春节前分别送给王相玲20万元、10万元。

  自2005年至2008年春节前,王相玲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在财政拨款、安排人员调动、协调配套项目资金、收购资产、给企业协调货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在事后收受9人10次贿赂,合计人民币94万元,欧元5000元。

  2009年8月,中央吹响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号角”,根据群众举报,正在参与林钢改制的濮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相玲被河南省纪委“双规”。

  2009年12月19日,因涉嫌受贿犯罪,王相玲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27日,该案由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年10月22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治周末》获悉,庭审中,被告人王相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最后陈述时,王相玲声泪俱下地说:“……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内疚和惭愧,但由于我多年工作在濮阳,个别同学、老乡、熟人难免办事有求于我,过年过节要送礼表示感谢,态度十分诚恳坚决。再三推脱不掉,碍于情面,有时只好暂时收下,想日后再退。时间一长退不掉时,就放松了思想警惕,认为事后送礼,又不是权钱交易,应该不会出事。总是怀着这样的侥幸心理,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掉,一次次犯下了严重错误,以致走上犯罪。”

  “在党和人民赋予我的权力面前,我没有保持清醒的头脑,使自己成了金钱的牺牲品。我的心在滴血,一失足成千古恨,教训十分惨痛。”王相玲说。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2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王相玲在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或家里先后收受11人15次贿赂,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164万元、欧元5000元,在工程招标、拨款、协调关系、子女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相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

  针对此案,审理法院———内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魏建国指出,本案中被告人收受的财物,有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收取的,事实上就是事后受贿。本案被告人也认为事后送礼,又不是权钱交易,应该不会出事,她当然更想不到自己会因受贿罪被判刑,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点。

  女副市长

  钱来得容易 贪婪思想作怪

  问:他们为什么送给你这么多钱?

  答:他们有的是感谢我给他们创造的良好环境,有的是感谢我在工作方面给予的帮助,有的是为了和我联络感情,有的是想让我出面协调事务,也有的是感谢我给他们安排工作。

  问:你当时收到这些钱后是咋想的?

  答:金额大的,我也怕出事,开始还想着退还给他们。但时间长了,我就思想麻痹,心存侥幸,认为既然是实心实意送给我的,可能不会出事,就不再考虑退钱的事。金额小的,想着是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也没把这事看得严重,想着不会出事,就收下了。

  问:当初刘某送你10万元存折你能退掉,为什么收到的现金却没有退掉?

  答:说穿了还是没有想着坚决退,钱来得容易,贪婪思想作怪。

  问:你对收钱这件事情现在是怎么认识的?

  答:我自己思想认识错误,且怀有极大的侥幸心理,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我作为党的高级干部,严重违反了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问:这种行为对不对?

  答:不对。

  问:不对,应该咋办?

  答:我现在已经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愿积极退赃。

  严惩行贿 切断贿赂犯罪根源

  行贿犯罪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是产生受贿犯罪的直接根源,腐蚀性、危害性极大。因此,应加大对行贿人的惩处力度。作为贿赂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受贿应予以严惩,但这不能成为放纵行贿行为的借口。应对行贿人因行贿而获得的非法利益坚决予以收缴。只有严惩行贿,使行贿成为高风险的行为,才能遏制腐败的蔓延。

  建立行贿人“黑名单”档案制度。将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存进“档案库”,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有助于遏制腐败。

  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对权力的运行不仅仅要进行事后监督,更要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督。同时应该完善行贿犯罪的立法。立法机关应适当修改有关惩治行贿行为的法律规定,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种犯罪作出补充规定,使之更趋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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