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园地 |
两份折扣声明也白搭
发布日期:2010-12-14  
“明明我们的产品价格最低,为什么价格评分不是最高?”某个台式计算机项目采购结束后,投标人飞宇公司的代表当场发出了质疑,并迟迟不离开采购现场,非要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个说法。 原来,这个台式计算机采购项目竞争比较激烈,飞宇公司认清形势后在开标前一天制作了一份折扣声明,希望通过适当降低投标报价取得更高的评分,在采购中占得先机。谁知第二天开标之前,飞宇公司发现前来投标的供应商数量比他们想象的还要多,不仅如此,几家在本地具备一定实力的品牌电脑代理商也都前来应标。在这种情况下,本已递交了投标文件的飞宇公司经紧急协商再次制作了一份折扣声明递交给了集中采购机构,表示愿意继续降价。 就这样,评标开始了,评审专家们发现了飞宇公司的两份折扣声明,而且开具的时间还不相同。按照飞宇公司最晚开具的那份折扣声明来计算的投标价格在所有投标报价中的确是最低的,具有竞争优势。但评审小组组长当场提出,按照一般评标规则,投标人的折扣声明不论先后开具时间与投标文件同时生效,如果有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折扣声明且对价格承诺不一致,评审时应以最不利于投标人的一份考虑。 这一提议得到了在场所有的评审专家的赞同。他们认为,这样操作符合惯例,而且比较公平。这个案例能够提醒投标人,政府采购不是儿戏,承诺不可以随意变更、改来改去,作出的投标决定一定要是考虑成熟的、庄重的,多次更改还要评审专家去辨别哪份有效,这种做法不但不合适,对其他一次性作出承诺的投标人来说也不公平。就这样,飞宇公司最后开具的那份折扣声明并未派上用场,因此价格评分没有达到他们的预期。 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将事情的原委向飞宇公司解释之后,还补充道:“其实,在政府采购评标中对折扣声明还有其他规定。比如,即使评标小组以最不利于投标人的那份折扣声明来计算价格得分,投标人最后还是中标了,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政府采购价格以折扣声明中最有利于采购人的一份为准进行计算。业界一般认为这是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不是,投标人也要为此承担过失责任。” 飞宇公司的投标代表听后无言以对,只能表示通过这个事件长了教训,下次投标一定注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