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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 公益性项目成为围标者主攻目标——案例评析
   发布日期:2006-3-16   

 

警惕 公益性项目成为围标者主攻目标

——案例评析

    去年,在参加浙江省温州市三个市政工程项目投标中,来自全国各地的7家建筑工程公司,经事先预谋串通让其中一家公司中标,然后从中标公司分取所谓的“合理利润”。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察,“三大工程”投资总金额2.96亿元,参加投标的6家建筑公司先后从中标单位分取“好处费”1216万元,涉嫌串通投标罪。
    据经办此案的温州市瓯海区检查院公诉人介绍,到目前为止,这是全国司法机关查处市政工程串通投标案件中标金额最大,分取“好处费”最多的一起串标案。
    案情:①2002年6月,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市政工程第二标段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并采用最低造价中标评标办法。湖南省、上海市等7家单位被初审确定为最后投标单位。7家建筑公司的代表在得知被确定为投标单位后,7家公司的代表共9人,多次进行串通投标,并商定由湖南省某公司与中字头的某单位合伙,并起草签订了投标报价协议书,由湖北省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责人提供串标必需的标书。正式开标前,湖南省某公司代表与他人出资500万元人民币,分两次将“好处费”支付给各投标单位。湖南省某公司顺利中标。
    ②2003年7月,温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三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采用最低造价中标评标办法。湖南省某公司的代表再次与参加投标的6家建筑公司代表签订了串标协议书,商定由湖南省某公司中标,该公司在中标后支付参加招标的其他6家单位各90万元的“好处费”。湖南省某公司又顺利中标,在中标后,立即兑现了串标协议规定的款项。其他6家公司的代表将款瓜分。
    ③2003年8月,在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二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时,湖南省另一家市政建设总公司代表,在报名并通过投标资格审查后,与其他6家公司的代表分别私下逐个密谋商定,相互串通标书报价,最后确定由湖南省某市政建设总公司中标,其代表支付6家参加投标单位代表共计176万元人民币作为“回报”。该公司顺利中标后,立即支付了协商的“好处费”。
    案例分析:从这三起串标案可以看出,公益性项目在招投标市场中,极易为不良投标人的围堵目标,究其原因有四:第一,公益性项目大都为政府投资实施项目,政府作为项目投资主体,追求的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其在招投标市场博弈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极易被不良投标人钻空子;第二,政府作为公益性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其工作人员不可能是专业的操作者,往往忽视细小环节而被不良招标人利用;第三,政府作为公益性项目的投资主体,直接进入招投标市场,成为市场主体,和其他市场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也必须遵守市场规则,从而失去宏观调空功能;第四,在招投标市场中,不正当交易行为时有发生,商业贿赂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
    以上案例投标人的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新刑法第223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当前,中央已启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招投标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采取严厉整治措施,打击犯罪、遏制腐败。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市场,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政府作为公益性项目的投资主体,直接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参与博弈,不利于招投标市场健康的发展。应当推行公益性项目代建制,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为民办实事、办好事。招标代理机构和业主在投标人资格审查中,应依法办事,将那些在招投标市场中信誉好、业绩优,具有风险中性经营理念的投标人,确定为合格投标人,参与竞争。
    温州市政工程串标案应引起各级政府及行政监管部门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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