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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招投标怎能保证工程质量
   发布日期:2011-2-21   
  去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最年轻的一位女性陆卫英在法庭上大叫冤枉:因为她是“被借用的项目经理”,既没有领取任何工资、报酬、津贴,也没有参与项目管理,仅仅因为父亲在公司工作,为了配合公司招投标就稀里糊涂将自己证书出借了,结果被判了3年徒刑。

  挂靠只为招投标

35岁的陆卫英虽然不在众欣建筑公司工作,但她的建筑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却一直挂靠在该公司名下。陆卫英说,众欣公司内部没有一个人拥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在进行建筑工程招投标时,这样的公司显然不符合起码的竞标要求,所以是陆卫英的资质证书就派上了用场。 2006年,梅都房地产公司的“莲花河畔景苑”进行招标,众欣公司凭借陆卫英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中得标段。为了配合招投标,众欣公司还与陆卫英签订了虚假的劳动合同,因此陆卫英虽然挂名担任工程项目经理,实际未从事相应管理工作,任由施工方在工程招投标及施工管理中以其名义充任项目经理,默许甚至配合施工方以此应付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致使工程施工脱离专业监理,因而对倒楼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了父亲背黑锅

陆卫英在庭审中一直掩面哭泣。她在庭上多次称自己从未获得这一职位的任命,表示令她身陷囹圄并非玩忽职守,而是出租证书:“我父亲在众欣公司工作,为了完成莲花河畔的招投标项目,他们租借了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那些责任书上‘陆卫英’的签名并不出自我手。 ”但陆卫英偶尔也需要配合着“演演戏”:“只有涉及到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比如质检站来工地检查,众欣公司才会要求我以项目经理的身份出面。 ”

  招投标先天不足

从陆卫英的一番话中,我们不难发现,这幢楼从招标投标开始就埋下了隐患。近年来的一些质量安全事故调查也表明,在招标投标阶段往往就已经对工程造成了先天的伤害。

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实施20多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招标投标制度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对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市场主体不规范,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转包和违法分包;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恶性竞争,与招标人或业主串通;少数评标专家不独立、不公正履行职责;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等。这些都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

  监管不力漏洞多

一位业内专家分析说:“从监管机构的设置上看,目前对招投标领域的行政监管模式仍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方式,按照行业属性,由各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头监管。这种模式的弊端,一是政出多门,各说各话;二是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地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监督,容易产生腐败,招标采购主体与执法监督主体的混同,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实质上是一种“同体监督”,即监督由建设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出现违规行为,也要由同一主管部门来查处。

一位查处经济犯罪的经侦人员告诉记者:中标后监管不力的问题比较明显。中标后,招标人、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对中标后的现场管理力度不够,对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部主要人员、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认为理所当然;另一方面,监管效果不佳。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参与监督的有关部门,没有明确分工,职责不明,常使监督流于形式。

串通投标行为违法成本低,也让违法分子肆无忌惮。比如,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串标行为即使被认定,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一般情况下处罚力度并不严厉。

高利润回报与串通投标违规低成本之间有较大的反差。目前对招投标违规处罚相对较轻,多数只是按中标价5%至10%,罚款了事,再加上约1%至3%的围标费用,与其20%以上的高额利润相比,偏于太轻,而且由于查处概率低,违法者更加敢于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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