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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质疑不能轻信证据或承诺
   发布日期:2011-1-6   

  案例回放

  某变频多联空调机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预算约为1000万元。大厦总建筑面积为25000㎡,总建筑高度为90米,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该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变制冷剂流量一拖多小型中央空调系统的制造厂家或获得制造厂商为本工程投标授权的代理商。变制冷剂流量一拖多小型中央空调生产厂家具有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IS19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开标、评标时共有6家供应商参加投标,但有3家投标文件因密封、章印不符合要求被拒收。经评审,第一中标候选人为B公司(品牌为A),投标报价为716万元。在中标公示期间,招标采购单位前后两次接到供应商的质疑。质疑的主要内容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选用的压缩机书面承诺的技术性能与其实际情况不符,按招标文件规定,B公司在这项技术上只能得1分而非4分。
  采购人接到质疑后,迅速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要求A空调的生产厂家出具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性能承诺函。A空调的生产厂家出具了书面承诺函,承诺所投标的压缩机具备B公司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技术性能。质疑人接到质疑答复后提出新的质疑,认为A空调生产厂家的承诺是不负责任的。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采购单位与压缩机的生产厂家取得联系,并获得压缩机的生产厂家的产品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显示B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压缩机技术的描述与实际不符,这一情况同时得到压缩机厂家技术人员的证实。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采购人认为质疑成立,B公司及A空调生产厂家的投标承诺有问题,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结果应予更正。

  案情分析

  通常,在货物类招标采购中,制造商的专项授权和质保承诺是应该被取信的,换言之,制造商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是真实有效的,但本案却是例外。此案给了采购代理机构几个启发:
  科学设置技术指标的评审依据非常关键。大型复杂设备的技术指标评审难,一般情况下,生产厂商印制的产品样本和彩页宣传资料能较全面地反映各项技术性能和参数,但不同厂商的产品样本并不一致。如一些知名的民族品牌产品,其产品主件可以根据用户或投标的需要多样化地选择国外产品,其提供的产品样本并不能准确直观地反映压缩机的技术性能,给评审工作带来难度。在设置技术指标评审依据时,不能陷入具体技术的误区,应重点看投标人如何响应招标文件敲定的技术指标,允许投标人在一定范围内偏离,并体现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规定。
  如被质疑人限期不能举证,应比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认定质疑成立,不能长期搁置。本案中,被质疑人迟迟不能举证,给质疑答复处置带来了难度。招标采购单位为论证B公司投标时选用的压缩机技术性能而费尽周折。接到质疑后,招标采购单位要求被质疑人提供压缩机厂家的相关证明,B公司一直未能提供,后来招标采购单位通过努力才获取了相关产品样本。实践中,对于质疑的答复,采购人不能一味地等证据,而应要主动获取相关证据,争取处理问题的主动权。
  遭遇厂商造假处罚难,是息事宁人,还是动真格?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往往处于两难境地。面对有影响、有实力的生产厂商,如果事实清楚,就一定要严格对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告知,做好事前防范工作,力避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严重违法违规事件也绝不能手软,要敢于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
  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被否决后,不要轻言废标。此案在后期处理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调整中标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保留对B公司的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法认定B公司的投标无效,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因项目的有效投标不涉足法定最低数量要求,作废标处理,重新招标。在作出最终决定前,应考虑合格投标的数量。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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