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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时间落款不对也会受罚
   发布日期:2011-3-1   
2010年12月29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电梯项目采购结果公布后,遭到了未中标供应商A公司的质疑:“Q公司所投电梯的技术规格根本就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为何成为中标供应商?”2011年1月7日,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此次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Q公司的报价最低,且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技术规格能满足采购人的使用需求。”

  2011年1月11日,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此次采购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Q公司所投电梯的技术规格根本就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代理机构却以‘评标委员会认为能满足’为理由答复,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另外,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也不规范,我公司是在2011年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时的落款却是2010年1月7日……”

  据了解,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通过调查发现Q公司投标文件中描述的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实存在差距,但招标文件并未将这些“偏离”列为实质性负偏离。因此,当地财政部门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判定没有问题。调查中,财政部门也未发现暗箱操作的痕迹。

  到此,有人或许会认为,A公司的投诉应当不会对采购代理机构造成什么影响了吧。但结果却是社会代理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都受到了处罚,导致处罚的主要原因在于质疑答复函中的“落款日期”。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认为,从落款的日期来看,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欠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连最基本的时间观念都没有,如果不对其进行处罚,他们或许下一次还会犯同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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