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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监督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5-10-19   
 
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监    文件
 
 
 
合建管[2005]58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
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
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监督的暂行规定》已经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前置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
         合肥市监察局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
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监督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建筑市场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一并发布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及招标文件应统一使用有关部门发布的范本。资格审查条件应以企业为主要审查对象,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业绩、资质等级等要求应与拟建招标工程实际规模相适宜。招标人在资格审查中应参考建管部门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
二、加强对投标单位入围方式的监管。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符合资格审核条件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不超过12名(含12名)时,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为投标人。当合格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且招标人认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全部参加投标不利于体现招标的效率和经济性原则,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来确定不少于12名投标人。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标申请人取得投标资格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投标。
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投标人的活动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投标的其他情况。
三、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设定,要淡化技术标,突出商务标,重在价格的竞争。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投标人中标后未按投标文件所列人员到岗到位的违约责任。一般工程推行技术标合格性评审,复杂工程减小技术标分值。对于采用通用技术及其他结构不复杂的施工项目,评标时可以对技术标只进行合格性评审;对技术及结构复杂工程,采用综合评审的,技术标评分列入总得分,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0%。
实行有标底招标的,在商务标评分办法中应通过随机抽取或其他方法增加评标标准值的随机性(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强化竣工结算备案制度。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之日起5日内,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145号令),将竣工结算资料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建管部门发现竣工结算中有拒不备案的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监察部门通报。
五、实行中介机构报告制度。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不得违反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中介活动;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建管部门报告,隐满不报的,记入不良行为业绩库。
六、市建管局、监察局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对违反施工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1)将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2)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单位承包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所列行为,违反党纪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县可以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主题词:建筑 施工 招标 暂行规定
 抄报: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
 抄送:三县建管局、监察局、三大开发区建发局,政务区指挥部办公室建设处。
 合肥市建管局           2005年8月30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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