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招投标的实务建议
当前,越来越多的中国施工企业走出国门,在海外承接国际工程。2018年,中国企业仅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外承包工程方面就完成营业额893.3亿美元。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工程的招标采购和施工建设,必须要了解国际招标采购惯例和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标准,以及国际工程招标的常见方式。文章对上述几个方面进行了介绍,并从法律角度对中国施工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招投标提出了一点实务建议。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国工程施工企业走出国门正迎来重要的机遇期。目前,中国工程施工企业在海外承接的工程范围包含了民用建筑、公路、机场、港口、交通运输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如同在中国国内承接工程,现在大多数海外工程普遍将招投标作为确定工程施工企业的筛选方式。实际上,招标采购制度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惯例,并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系统和体系,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所共同遵循的国际规则。随着国际工程市场的发展壮大,国内与国际招标采购制度的接轨成为我国施工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课题。
那么,中国工程施工企业参与海外工程的招标投标,通常会面临哪些常见的风险?对于这些风险,又有何等应对的对策?下面,笔者就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略做探析。
一、国际工程招标是否适用当地法或国际招标采购惯例
在国际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招标过程本身适用的法律与规则。一般而言,国际工程招投标工作,需要使用工程所在国的强制性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最早起源于英国,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招投标的最初形式是作为一种“公共采购”或“集中采购”的手段而出现的,后来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确定交易关系的方式。随着招投标在国际工程中的广泛应用,世界各国针对这种状况,陆续成立了招标采购管理的专门机构或者通过专项法律对招标采购进行管理。
根据国际惯例,世界各国都有自行制定的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不论工程项目、设备、材料,还是服务,都具有公开透明、体现竞争择优的特点,要求供应商与采购人事前不能有直接的接触,以免发生腐败现象。根据各国立法实践中的统一规范,一些全球性的经济组织相继制定了在本组织参与的项目中通行的、具有一定国际习惯法色彩的制度和规则。目前比较有影响的是亚洲开发银行制定的《贷款采购准则》,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等。
二、国际工程招标的惯用方式
国际工程如果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承包商筛选确认工作的,一般通过四种方式进行。
1.国际竞争性招标
国际竞争性招标可以与我国的“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类比,指招标人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如报纸、杂志、信息网络或国家的大使馆、驻外机构发布招标信息,让世界各地合格的承包商都有均等的机会进行投标。
2.国际有限招标
国际有限招标可以与我国的“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类比,指对参加投标的承包商有一定的限制,或邀请特定的几家承包商进行投标。在我国,一项工程是否要求进行招标,一般需要经过工程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并需要满足一定的合理性要求,以排除适用更为公开、充分竞争的“公开招标”方式这一情形。但是对于国际工程,因为各国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区别,其对项目是否适用“邀请招标”或“有限招标”的审批权与决定权,有不同的管理模式。对于我国的施工企业而言,在参与国际工程时,事先需要由发包方向企业做出承诺,只有得到了充分的授权与审批,才可选择相应的招标方式。招标方式潜在的因项目管理授权不充分造成的中标结果无效、程序瑕疵等情形,需要由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议标
议标又称为谈判招标,可以与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相类比,指业主物色一家承包商,直接与其进行合同谈判。该招标方式一般针对工程造价低、专业技术为某一家或几家承包商所垄断工期紧迫的项目。在国际工程项目议标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发包方向企业充分披露议标的程序,以及根据议标过程的公开公示规定向企业披露潜在的竞争对象与谈判关注点。
4.两阶段招标、多层次招标
我国国内的招标虽然也经常区分“商务标”与“技术标”,但在实践操作中,通常将上述两部分招标安排在同一招投标程序中进行。然而国际工程招标实践中,常常将两阶段完全分开:只有通过前一阶段技术标中标后,方可启动第二阶段的商务标程序。在这一方式的招标程序中,企业需要充分研读第一阶段、层次中标后的权利范围:企业是否可以基于第一阶段中标结果,要求发包方进一步披露竞争对手技术标底,并修正自身商务标的投标方案?是否可以在第一阶段中标后,享有一定的定约优先权利?
三、国际工程中的中标标准与我国标准存在区别
国内施工企业在参与国际工程招投标工作时需要特别注意,国际工程适用的中标标准与我国国内实践可能存在较大区别。在国内工程实践中,最低价中标往往是比较普遍的中标标准;而在国际工程实践中,虽然价格仍然是中标考虑的重要因素,但其他标准的适用范围较我国实践往往更为广泛。
例如,法语地区推行的招标投标模式,主要特点是项目发包通常采用询价式招标和拍卖式招标。其中拍卖式招标的主要特点有三:一是投标人可以报总价,也可以报单价。标底一般可分为总价标底和单价标底。总价标底是招标人根据工程各种因素计算出的能够接受的最高工程总价。单价标底是招标人要求的以某特定行业价目表或单价为基础的投标报价的最小降低数或百分比或在招标人确定工程量不规定基础价的情况下业主能够接受的投标报价的最高单价;二是对各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分开宣布;三是至少有一家投标报价低于标底的就必须宣布中标结果(自动评标):如报价全部超过标底的20%的,即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可对原招标条件做适当修改后重新组织招标。
再如,许多法语地区国际工程招标时会参考《瑞士官方购置州间协议的招标准则》第28条,即“关于中标标准”,该条款明确规定,“经济上最便宜的报价可以中标。评标时应注意价格性能的比较,除价格之外,尤其应考虑如下标准:质量、工期、经济效益、运营成本、售后服务、生态方面、适用性、技术价值、美学方面、创造性以及基础设施力面。”对于基本标准化了的物料采购来说,中标可完全按最低价格标准评定。
因此,国内施工企业在参与国际工程项目施工和咨询服务时,应提前做好功课,认真考察国际工程招标工作中的中标标准与我国国内实践的不同之处,这是投标准备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做到知己知彼,因地制宜,才能在国际工程市场上有所作为。
作者:金哲远
作者单位: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