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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标志性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21 19:32:43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标志性战役
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标志性战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119



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标志性战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10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坚决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切实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紧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补水活水、长效治理作为有效途径,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滨水绿岸改造、人居环境改善的有机联动,确保用3年左右时间使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明显见效,重现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系统治理。按照国家《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科学编制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和治理计划。坚持水岸同治、系统治理、统筹推进,推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与水环境治理、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等重点工作有机结合。

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针对不同地区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分析点源、面源污染来源及水系特征等因素,因地制宜,因河施策,一水一策。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面广的黑臭水体,示范带动,抓点促面,确保治理工程扎实有效开展。

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长效。注重污染源头的控制与治理,优先实施污水截流、雨污分流改造和生态修复工程。坚持政府统筹,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形成上下联动、协同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健全河道、湖泊维护管理长效机制,落实定期巡查、水质监测、河道保洁责任,确保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

坚持严格执法、落实责任。按照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负责制要求,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纳入河(湖)长制,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始终保持水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水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攻坚责任,发挥好考核指挥棒作用,加大追责问责力度。

(三)主要目标。

2018年至2020年,在全省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打好标志性战役,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进程。2018年底设区的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2019年底消除比例达到90%;到2020年,设区的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摸底工作,加快推进县城黑臭水体治理。确保2017年以来实现“初见成效”目标的水体水质不反弹。

二、重点任务

(一)细化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计划。

1.细化完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围绕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的新要求,细化完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清单及路线图、时间表。设区的市在2017年实现“初见成效”目标的基础上,实施城市黑臭水体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提升河道净化能力。对城市黑臭水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核实群众举报信息,对新增城市黑臭水体纳入治理计划,对水质不稳定的水体实施水质提升工程,直至达到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配合)

2.制定县城黑臭水体治理计划。全面完成县城黑臭水体排查与核实工作,并将排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组织制定县城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督促各地在年底前完成县城黑臭水体治理方案编制、审批、报备工作,组织好技术论证,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条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环保厅等配合)

(二)实施控源截污工程。

1.开展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将控源截污作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和根本措施,查明河道两岸和水体周边所有排污口,对污水直排的排污口实施截污纳管,实现旱季污水不入河。严格实施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监测。加强对小餐饮、理发店、洗车店等排污的执法管理,加大对乱排、偷排行为的整治和处罚力度。(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及初期雨水污染。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排水管道雨污错接、混接改造。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对于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的地区,要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建设调蓄池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及初期雨水污染进行处理,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环保厅配合)

3.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城市建成区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排入城镇水体的工业污水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严禁任何企业、单位超标和超总量排污,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顿。强化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工业园区均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禁止偷排漏排行为,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监控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

4.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随意堆放。(省农委牵头负责,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

(三)实施内源治理工程。

1.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做好底泥污染调查,科学确定城市河道疏浚范围和清淤深度,妥善处理底泥,严禁清淤底泥沿岸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土,防止二次污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环保厅、省水利厅配合)

2.有效处置积存垃圾。全面划定河湖蓝线,清理蓝线范围内积存垃圾和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做好河岸、水体保洁和水生植物、沿岸植物的季节性收割,及时清除季节性落叶、水面漂浮物,严厉查处向河湖倾倒垃圾、污水,弃置废弃秸秆的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环保厅、省水利厅配合)

3.加快对河道两岸违法建设的清理。对河道湖泊绿线范围内的岸线进行排查、清理,重点治理河湖水域岸线乱建、乱占行为。对硬质驳岸的非行洪河道、渠道,有计划实施生态修复与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省环保厅配合)

(四)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1.有序实施生态系统恢复。采用人工湿地、生态浮岛、水生植物种植等技术,积极营造多样性水生植物环境,利用土壤—微生物—植物生态系统有效去除水体中的有机物及氮、磷等污染物。构建以沉水植物为核心的生态型水体,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综合考虑水质净化、景观提升与植物的气候适应性,大力推广采用净化效果好的本地物种,并注重在水体中的空间布局与搭配,努力提高水体的亲水效果和景观功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环保厅、省水利厅配合)

2.合理运用人工增氧。采用跌水、喷泉、射流及其他各类曝气形式,有效提升水体的溶解氧水平。充分利用地形、水工、植物群落等合理设计,增加区域水体的流动性,提升局部水体的溶解氧水平,有效保持整治后城市水体的环境功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环保厅、省水利厅配合)

3.因地制宜实施岸带修复。选择适宜的岸带修复技术对原有河岸(湖岸)进行改造,实施陆域绿线范围内园林绿化提升等。采取植草沟、生态护岸、透水砖等形式,对原有硬化河岸(湖岸)进行改造,通过恢复岸线和水体的自然净化功能,强化水体的污染治理效果。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绿地和公园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从源头解决雨污管道混接问题,有效控制径流污染,改善河道水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环保厅、省水利厅配合)

(五)实施补水活水工程。

1.积极实施生态补水。合理调配水资源,恢复水体生态基流,利用城市再生水、雨洪水、清洁地表水等作为城市水体的补充水源,增加水体流动性和环境容量。充分发挥海绵城市建设的作用,强化城市降雨径流的滞蓄和净化功能,提高水环境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水利厅、省环保厅配合)

2.促进活水循环。注重结合实施城市排水防涝治理工程,通过设置提升泵站、水系合理联通、水体微循环等方式,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通过设置雨水泵站或雨水管道促进水体流动,增加河道湖泊的自净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水利厅、省环保厅配合)

(六)实施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

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推进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加快推进全省县城以上和长江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出水水质要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推进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快城市雨污分流制改造,系统治理雨污错接、混接、漏接等问题。加强管网新建和提标改造,对于近期设施难以覆盖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环保厅配合)

(七)建立长效管控机制。

1.强化制度建设。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纳入河(湖)长制,明确河(湖)长,落实管理责任单位,加强专业管护队伍建设。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治理城市黑臭水体,加强各项管理养护制度建设,建立绩效考核与付费挂钩机制。积极创新管护机制,推行水环境治理市场化、社会化,严格考核评价,严格责任落实,形成主管部门定期考核、专业管护单位具体负责的水环境管理模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配合)

2.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执法监督,严格执行排污许可、排水许可制度,严禁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直排水体。严防道路冲洗污水、洗车冲洗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排水等污水进入雨水口。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污水处理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企业和工业集聚区,要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和公众满意度调查,适时组织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配合)

3.强化运营维护。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稳定运行。加强排水管网普查排查工作,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排水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在明晰产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建筑小区内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省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调度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协调推进、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价工作;省环保厅负责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及对非法排污查处等工作督查指导,并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纳入全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考核;省水利厅负责河(湖)长制落实及管辖范围内城市河道湖泊排污口监管、河湖岸线环境整治等工作督查指导;省农委负责城乡结合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等工作督查指导;省财政厅负责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及时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每年年初确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

(二)加强督查调度,严格考核评价。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环保部门要强化月通报、季调度、年考核机制,以月保季、以季保年。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督办、整改。加强督查督办,按照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完善督查检查机制,对工程进度不到位、进展缓慢的,采取驻点督办、挂牌督办等措施,全力保障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实施。加强技术指导,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论证把关,及时总结经验,提升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水平。按照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的要求,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将年度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定期组织考核评价,并组织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并严格责任追究,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全方位传导压力。

(三)加强机制创新,形成推进合力。

加强信用管理,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人、项目负责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创新投融资机制,建立健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投资保障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要求,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及征管政策,在加大地方公共财政投入的同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支持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财政性资金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实施以奖代补。推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建设与管理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加强科技支撑,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培育一批有实力、懂技术、善运维的生态环境投资性企业,探索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水质监测,2018年底前,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定位(ORP)等4项指标在内的水质监测。建立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及时公开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宣传引导机制,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及时宣传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决策部署、具体措施、进展情况和经验成效,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努力形成共建共治、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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