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合政办〔2019〕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
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8日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履约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依法、诚信履约,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自合同签订至合同履约完毕期间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竞得人是指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成交结果签订合同的甲方、乙方。
第四条 项目单位是标后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合同履行及管理,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竞得人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
项目单位与竞得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标后综合管理制度,开展标后抽查,管理项目履约信息,依法依规查处竞得人违约行为,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体系。
各县(市)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上述标后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园、房产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项目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七条 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竞得人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要求项目单位开展违约责任追究。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按约定提供合同履行必要条件,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三)加强合同履约日常管理,建立并执行与合同履行相适应的考核管理制度;
(四)合同履约完毕后,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结算;
(五)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反馈项目履约信息;
(六)发现竞得人存在违约情形,应当督促竞得人纠正整改。对无法整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间未完成整改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
(七)发生关键岗位人员变更、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等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书面反馈;
(八)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确需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标后监督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或者与竞得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依据未备案合同支付合同款项;
(三)擅自更换主要设备、材料、货物及关键岗位人员;
(四)不按规定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
(五)故意隐瞒竞得人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六)插手项目转租、转让、转包、分包等活动;
(七)违规指定材料、设备、货物、劳务等供应商;
(八)擅自减免或者不按规定收取租金、转让金;
(九)擅自改变招标文件约定的履约保证形式。
第十条 标后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施工类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承诺是否一致,是否按规定到岗履职;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形;是否执行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是否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决算审计;
(二)货物类项目。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与招投标文件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招标重点评审参数要求;是否存在提供假冒伪劣货物、超期供货等情形;招标特殊要求以及投标承诺是否兑现;
(三)服务类项目。所配人员或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规定到岗履职;是否降低服务标准,是否按约定提交服务成果和最终成果;
(四)产权(出租)类项目。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租金),是否违规转租,出租房屋用途与招标要求或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发现竞得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项目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七)项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反馈竞得人违约信息,应当同时提供违约责任处理意见及竞得人落实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在合同履约完毕或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达标状况等履约情况做出评价,并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反馈合同实施情况信息。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园、房产等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建立标后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实现联动激励和惩戒。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标后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各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