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皖政办秘〔2017〕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9日
安徽省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 守护蓝天,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既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实施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为认真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切实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7年,力争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控制在70微克/立方米以下,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54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例达79.9%,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围绕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加快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全部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围绕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快推进油气回收治理、车用油品升级,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与拆解,实施船舶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围绕扬(烟)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拆迁、道路扬尘整治,加强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防治。围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严禁秸秆露天焚烧。 二、开展十大专项行动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及升级改造专项行动。 研究制定安徽省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结合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要求,2017年上半年对全省钢铁、火电、水泥、垃圾焚烧厂等重点行业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要逐一建档,整改完成后逐一销号,并向社会公开。对违法行为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及完成时限,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彻底解决问题。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依法责令关闭。全面加强火电脱硫脱硝、钢铁烧结机和球团设备脱硫、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平板玻璃脱硫脱硝等重点行业减排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均达到目标要求,全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6年削减3%以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配合) 严控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发电。继续推进全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改造,2017年完成20台、1129万千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2017年底全省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对不能如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不到排放限值、调峰时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机组,一律依法停产。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必须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加快推进现有循环流化床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省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配合。) (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行动。 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石化和化工行业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实施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加强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综合整治,改进工艺流程,提高低挥发性涂料使用比例,密闭生产过程,提高有机废气收集率,确保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效率。2017年,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2%以上。(省环保厅牵头) 认真组织实施工信部、财政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实施农药、涂料、胶粘剂、油墨等行业原料替代工程,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橡胶、包装印刷、制鞋、合成革、家具、汽车等行业大力推动工艺技术改造,减少工艺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和排放。鼓励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实施相应的回收及综合治理工程。2017年,全省工业行业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助剂使用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低(无)挥发性有机物的绿色农药、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和轮胎等产品比例明显上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牵头) (三)燃煤小锅炉淘汰专项督查行动。 对各地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开展专项督查,重点检查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是否全部完成、主城区是否存在燃煤小锅炉、已改造的燃煤小锅炉是否存在死灰复燃、是否新批准建设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等,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地方政府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并立即整改。严格落实《安徽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加强煤质抽检,加大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的分类管理。(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牵头,省质监局、省工商局配合) (四)工业堆场及矿山扬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同步采取喷淋、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装卸应采用喷淋方式作业;进出矿山道路应采取控制扬尘污染措施;对各类非煤矿山、采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法取缔非法采石场及其他矿山,严厉打击无证盗采行为。对未按要求落实各项防尘措施的,由属地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查处。(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牵头) (五)施工和混凝土(含沥青)搅拌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工程项目开工前,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管人员到位及备案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要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与当地住建部门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加强“三车”管理,土方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物料运输车辆上路前必须进行车身、轮胎冲洗,物料遮盖,确保无抛撒滴漏。严格土方运输管理,制定管理办法,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推进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标准化建设。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灰土拌和、搅拌混凝土、配制砂浆作业。对于未经审批非法经营的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要全部取缔。加强各类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围挡、洒水、冲洗、裸土覆盖、土方运输密闭等措施,切实减轻扬尘污染。将道路施工中吹灰等易导致扬尘的操作改为吸尘、冲洗等操作。专项行动发现的各类问题由属地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查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牵头) (六)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专项督查行动。 2017年上半年,对全省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改造治理验收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包括高速公路服务区及国省干道沿线加油站。加强油气回收装置日常维护和管理,研究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日常维护和管理办法。对尚未实施改造、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销售企业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对设施破损无法使用的设备暂停使用并限期维修。(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中石油安徽分公司、中石化安徽分公司、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牵头) (七)车用油品升级和机动车排放标准专项督查行动。 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非法生产、销售油品,非法流动加油罐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省能源局、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配合) 认真落实环保部、工信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2017年上半年对全省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制造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开展专项抽查。2017年下半年对其他重型柴油车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开展专项抽查。提高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限值,自2017年7月1日执行环保部《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04—2005)、《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中排放最高限值。(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配合) (八)机动车(船)、港口、码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加快黄标车与老旧车辆淘汰,对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进行跟踪督查与评估,确保2017年全部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开展查处高污染车辆、无标牌车辆专项督查行动。开展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及拆解情况督查,严查各类报废汽车违法行驶,督促报废车辆履行报废手续,确保报废汽车做到应拆尽拆。加强全省机动车数据共享,建立全省统一的数据平台。(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牵头) 加强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制定我省船舶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推进港口企业在港区内作业的水平运输机械、装载机、运输车辆等“油改气”,集装箱码头、大型货运码头等应改造建设靠港船舶岸电系统。新建港口码头推广绿色环保装载、运输工具,同步建设靠港船舶岸电系统。2017年年底前,完成无证港口取缔工作,完成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整治任务。(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配合) (九)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9号),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开展秸秆产业化示范园区建设。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2017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4%以上。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强化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发现秸秆焚烧火点扣减省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规定,落实地方政府禁烧职责,提高禁烧监管水平,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秸秆焚烧火点数量逐年下降。(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 加强农药化肥施用管理,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工作,合理调控化肥农药施用,促进农业节能减排。(省农委牵头) (十)餐饮油烟整治、烟花爆竹禁限放专项行动。 持续抓好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整治。严格落实《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餐饮经营单位和场所需依法责令停业,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营业。在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严禁露天烧烤食品。加大对城市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等废弃物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加强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2017年年底前,各设区市政府要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办法,明确禁限放的时段和区域。省级以上文明城市、生态城市、环保模范城市要率先出台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办法,将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生态城市、环保模范城市中。加大节假日期间监管力度,确保禁放措施落实到位。(省公安厅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责任体系,主要领导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设区市政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本方案进行细化,明确责任单位、任务和时间节点,并抓好落实,2017年7月底前,要启动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各牵头责任部门要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负责推动落实,配合部门要积极主动,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督促企业按照节能环保规范要求,严格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限期解决问题,确保达标排放,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市政府,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牵头) (二)加强执法监管。 对于10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使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形成震慑作用。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省相关部门要加强系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各自领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对网格化环境监管的跟踪问效,实行“一案双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违法问题的执法和曝光力度,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保持打击违法排污的高压态势。对专项行动发现的各类问题由属地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查处和整改。(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政府牵头) (三)严格调度督查。 省大气办建立违法问题“双向交办”制度,既将有关问题反馈给相关市人民政府,同时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省大气办每月通报空气质量,按季度调度“蓝天行动”实施进展。燃煤小锅炉淘汰、施工和混凝土(含沥青)搅拌扬尘污染防治、工业堆场及矿山扬尘污染防治、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车用油品升级和机动车排放标准5个专项督查行动要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三季度完成督查问题整改,年底前开展回头看,巩固整治成果。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及升级改造、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船)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和餐饮油烟整治、烟花爆竹禁限放5个专项整治行动要明确时间节点,量化工作进度,逐项予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各市政府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蓝天行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报省大气办,年终上报工作总结。(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农委、省能源局、各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中石油、中石化安徽分公司) (四)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各市要逐年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继续实施绿色节能发电调度。完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措施,充分发挥电力调度的杠杆作用,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优先支持高效环保机组和大容量、低能耗机组满负荷发电,进一步提升电力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政府牵头,省环保厅、省物价局配合) (五)强化科技支撑。 要科学分析空气质量,精细化管理各类空气污染物,开展大气污染源清单调查,启动源解析工作,加强对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方面的研究,精准分析各类污染物在大气污染中的比重,科学施策,切实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各地要组织全面摸排辖区内各类污染源的情况和底数,形成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科学研究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健全台账和销号制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限期达标。建设环境气象监测分析预警综合业务平台,开展秸秆焚烧火点综合遥感监测。(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气象局、各市政府牵头) (六)加强宣传引导。 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优势,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升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自觉性、积极性。加大环保执法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在安徽广播电视台及各市广播电视台设立环保违法曝光台,通过正面引导、反面曝光,进一步增强企业环保责任,扩大公共参与面。切实发挥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团体作用,提升环保志愿者宣传引导水平,营造更加浓厚的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环保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各市政府牵头) (七)深化信息公开。 建立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公开制度,每月在安徽日报、安徽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公布空气质量排名靠前、靠后的设区市名单。各市要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依规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加强环保诚信体系建设,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省环保厅、各市政府牵头) (八)严格考核奖惩。 按照《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办法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对各市政府、省相关部门实施年度考核。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对未完成“蓝天行动”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并创建文明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卫生城市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区域限批。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持续恶化的城市,按照规定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严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大气办、省文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政府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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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5-3 16: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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