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情况
5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从改革创新制度入手,明确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范围和原则,确定了清理内容,提出了工作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一、出台《实施方案》的背景
国务院高度重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必须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中央层面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权限,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最大限度放权给市场和企业。5月9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进一步强调,深化“放管服”改革,是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举措,必须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推进改革,下决心继续减少审批,相同相近、关联事项要一并取消或下放,以政府减权限权换来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发挥。
近三年来,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通过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精简前置审批事项、实行网上并联核准等举措,大幅减少核准事项。中央政府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减少76%,项目核准所需的前置审批手续从50项改为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极少数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取消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18项前置手续,其余前置审批事项取消整合后与项目核准实行网上并联办理,提高审批效率。但是,项目开工前的报建审批事项仍然过多过繁,成为制约项目开工建设的重要原因。进一步清理规范报建审批事项,势在必行、刻不容缓。为此,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的工作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二、出台《实施方案》的重要意义
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推进“放管服”改革,下决心减少审批,不断降低制度性成本,切实减轻企业投资经营成本。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是项目从前期规划设计到开工建设实施的关键环节,必要的报建审批对于确保项目科学合理设计和实施必不可少。同时,报建审批事项的多少、办理时间的长短、办理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项目投资能否真正发挥效益,关系相关投融资能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因此,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促投资、稳增长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一是明确了清理范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列入此次清理的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二是确定了清理原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三是明确了清理内容。清理规范后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42项,减少23项,精简比例35%。
42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一般投资项目通常都会涉及的仅有10项,即: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供地方案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其他32项均是涉及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的事项,例如涉及交通、水利、风景名胜区、海洋、民航、水土保持、煤矿、宗教影响、国家安全、核设施、文物保护等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
四、落实《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
一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按程序做好修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调整公布本部门、本单位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工作。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对保留的报建审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要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减少报建审批事项。此外,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应通过细化标准、严格监管等,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是,各地区要将由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实施的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在线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什么是报建审批事项?为什么要作这样的清理?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做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这里有两个主要要素:一是时间段,是在核准批准后、开工前。这区别于核准批准前办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也区别于开工后竣工前办理的竣工验收相关手续。二是参与主体,应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审批。这区别于行政机关之间征求意见等内部程序,也区别于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中介机构作出的强制性评估评审等事项。
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推进“放管服”改革,下决心减少审批,不断降低制度性成本,切实减轻企业投资经营成本。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是项目从前期规划设计到正式实施阶段的关键环节,必要的报建审批对于确保项目科学合理设计和实施必不可少。同时,报建审批事项的多少、办理时间的长短、办理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项目投资能否真正发挥效益,关系相关投融资能否直接形成实务工作量。因此,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促投资、稳增长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二、除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外,发展改革委在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方面还准备做哪些事?
2013年以来,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改革为重点,深入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并取得了重要进展。
众所周知,投资项目从启动到开工建设需要一个过程。就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来讲,第一步,项目单位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前置条件;第二步,项目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相关前置审批文件;第三步,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开工前的报建手续。精简前置审批、修订核准目录和此次清理规范报建审批事项这三项工作分别对应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上述三道程序,体现了整体推动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思路。
首先是核准事项的取消下放。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央层面核准项目累计减少76%。目前保留的主要是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发展改革委审批工作量大幅减少,实现了两年持续“减少50%”。2013年核准企业投资项目248个,2014年核准126个,比2013年减少50%;2015年只核准62个(含核报国务院核准的事项),比2014年又减少了50%。随着审批范围的大幅缩小和权限的大幅下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得到进一步释放,为推动落实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各项政策措施提供了有力支撑,地方、企业、社会都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
其次是精简核准前置条件。制定出台精简规范前置审批事项工作方案,改革前的涉及近20个部门的50项核准前置条件,率先取消了银行贷款承诺、电网接入意见、供水协议等18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其他32项前置审批将精简为“2项半”,除少数重特大项目保留环评作为前置审批外,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两项前置,其余前置审批取消整合为23项并改为并联审批,由核准前必须完成调整为在开工前完成。
再就是清理规范开工前报建审批事项。通过推进前两项工作,虽然核准事项减少了、前置审批精简了,但报建审批事项仍然过多、过繁,成为制约项目开工建设的重要原因。因此,进一步清理规范报建审批事项,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和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为培育新动能、发展新经济清障搭台,加油助力。
第一,加大“放”的力度。今年将再次修订核准目录,进一步取消下放投资核准权限。研究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推进下放审批权限。
第二,强化“管”的能力。加快推动纵横联动协同监管,加强投资领域法制建设,着力提升基层承接能力。
第三,提升“服”的水平。规范和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融合在线平台、重大项目库和政府投资三年滚动投资计划,进一步简化环节、优化流程,真正把审批变为服务。
3、这次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按照什么原则进行的?
经过各部门和单位认真梳理,列入此次清理的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经过深入研究论证,清理规范后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42项,净减少23项,精简比例为35%。其中,保留34项,整合24项为8项。在清理规范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主要有5项,包括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国土资源部负责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气象局负责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地震局负责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这些属于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不属于行政审批。虽然不列入政府行政审批事项,但有关部门应通过细化标准、严格监管等,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主要是军队有关部门负责的贯彻国防要求、军事设施保护意见,由项目单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方便企业办事。
第三,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这次改革方案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整合,整合24项为8项,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予以肯定,认为在确需保留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整合也是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这些行政审批事项均具有充分法律法规依据,由于实际工作需要在一定阶段内还会继续实施,因此在推动修法进程的同时,需要加大优化整合力度。
4、是不是每个建设项目都要办理这42个事项?
保留的42项报建审批事项,涉及18个部门,主要是住房城乡建设(9项)、交通运输(5项)、水利(5项)、国土资源(4项)。
在这42项审批事项中,一般都会涉及的事项有10项,也就是投资项目开工前通常都需要办理的:1、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类许可证核发;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5、供地方案审批;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7、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人防);8、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9、节能审查意见;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其他32项均是特定事项,涉及交通、水利、风景名胜区、海洋、民航、水土保持、煤矿、宗教、国家安全、核设施、文物等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等。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