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时新一期节能清单发布 以哪个清单为准
案例回放
2016年1月25日,某政府采购中心就某县第二实验小学多媒体教室设备采购项目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该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招标文件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技术商务”,是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和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的审查,其中要求所提交的设备必须满足最新一期节能环保清单的要求,否则做废标处理;第二部分为“报价”,在满足所有商务要求的前提下,以最低报价者中标。
招标文件发布后,共5家供应商投标,其中南京一家公司以47.7万元的最低报价参与了此次投标,并按规定时间递交了投标文件。
就在项目招标期间,2016年1月28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6]23号),明确提出:“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节能清单。”
在随后2016年2月22日,南京这家公司被告知因“未按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清单要求提供产品,资格审查不合格”。而高出南京这家公司报价25%的福清的一家公司最终得分最高。
中标结果发布后,2016年2月26日,南京这家公司向该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了书面质疑书,认为发布招标公告时,新一期节能环保清单并未公布,在资格审查环节,自己不应被判为不合格。
收到质疑后,该政府采购中心在法律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未作书面答复,于是这家南京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问题关键
新旧清单更替之际,招投标活动中如何确定新一期节能环保清单的具体实施时间?
案例分析
该案例在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中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实践中,针对投标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政策要求的争议,大多集中在新旧节能环保清单的更新接替时期,基本都是对新一期节能环保清单具体适用时间的不清楚或是有不同理解导致的。
要判断供应商的产品是否属于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符合节能环保清单内产品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最新规定,关键是要确定最新一期节能环保清单实施的时间节点。
以今年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九期)为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官方公示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11日。”
同时,这一通知中还规定:“公示时间内:一、‘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涉及制造商在公示期间自行登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有将产品列入本期本清单的权利;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涉及制造商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清单内容有异议的,请在2016年1月11日17:00前……”所以,在这个公示时间内,政府采购是不需要执行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仍应执行第十八期节能清单。
2016年1月11日公示期结束后,直到2016年1月28日财政部才下发了《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6]23号),规定“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节能清单”。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正式实施时间应为2016年1月28日的次日,即2016年1月29日。
可以说,在2016年1月28日财政部正式公布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前,都是不需要执行新一期清单的。
而就该案例来看,2016年1月25日招标文件发布的时间,明显是在2016年1月28日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正式发布之前,因此本次招标不需要适用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要求。该政府采购中心以南京公司没有提供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为由判其资格预审不合格,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作者单位:广东中万律师事务所)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权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