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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3-9   

  为了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特制定《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 
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 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 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 
(八)近 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8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 50人; 
(三)招标专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70% ;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 8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5年以上; 
(六)近  5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以上。 

第十条 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 30人; 
(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60% ;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 5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3年以上; 
(六)近 3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三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备资格。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受理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公布,以保证申请人有足够时间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业绩; 
(七)所申报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八)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九)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机关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经过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评定结果确定后10日内,向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颁发资格证书,同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乙级和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在初次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1年以后,具备高一级别条件的,可在当年招标机构资格申请受理时,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暂不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 
(三)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近3年内受到有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的。 
第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更换资格证书。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变化时,应按照本办法,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提出资格申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对中央投资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社会监督,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15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不定期地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接受有关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质疑和投诉记录以及招标项目业绩情况等,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年度中有严重违规行为; 
(二)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材料; 
(三)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 
(四)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招标代理机构,正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的,取消其申请;已经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资格年检过程中报送虚假材料的招标代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没有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给予暂停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的,给予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以下行为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的处罚: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因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于第五项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五)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六)未按要求上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结果将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 告 

                                                      2006年第9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精神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以下简称“第36号令”),现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第 36号令和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 

  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封面(附件1); 
  (二)资格申请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 
  (四)公司章程; 
  (五)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2); 
  (六)企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3)、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明细; 
  (七)招标业绩汇总表和招标项目明细表(附件4-1、2); 
  (八)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九)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5)及评标专家证书复印件; 
  (十)现有招标资格情况及证书复印件; 
  (十一)近三年内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受处罚情况; 
  (十二)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附件6)及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其中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企业人员基本情况表、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三项内容上报时应附电子版文档(Excel格式)。

  三、资格申请书主要包括企业成立背景及历史沿革、主要业务介绍、机构设置情况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等内容。申请材料中的相关附表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 www.ndrc.gov.cn )下载。 

  四、申请材料中招标业绩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报5年以来的招标业绩;申请乙级资格的,需报3年以来的招标业绩。 

  五、准备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 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二)申请材料附表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逐页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三)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得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它宣传性材料。 
  (四)申请材料中项目个数的计算,应以招标项目编号为准。 
  (五)关于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初始时间,需提交相关中标通知书作为证明材料。 

  六、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机关根据《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第 36号令和本公告的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清的,可要求申请机构进行补充和说明。 

  七、各初审机关应于 2007年3月10日之前,将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和原因。 

  八、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所有上报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对内容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和汇总,提出审查意见。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经过复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同意票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视为通过专家评审。 

  十一、评审专家根据 36号令有关规定,依据以下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一)申请材料完备情况; 
  (二)机构、管理制度和人员基本情况; 
  (三)办公设施及条件; 
  (四)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招标业绩情况; 
  (六)违规处罚情况; 
  (七)国债项目招标报告上报情况; 
  (八)其它有关情况。 


  十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评审结果公布后,未取得该项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原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技术改造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同时废止。 

  

  附件:一、申请材料封面 

     二、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三、企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四、招标业绩汇总表和招标项目明细表 

     五、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六、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  

  公告原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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