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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5-3 9:31:49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财政局:

  为推进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6〕52号)的要求,经研究,定于2016年5月开展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2015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了解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试点城市工作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督导各地按计划推进试点工作。

  二、评价内容

  本次年度绩效评价工作主要评价试点城市管廊工程开工进度、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贯彻、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

  (一)管廊工程按计划开工建设情况,实物工程量与计划匹配性情况。

  (二)管廊工程贯彻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情况。

  (三)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各级地方财政对试点工作的支持情况。

  (四)强制入廊制度、入廊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制度建立情况。

  (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情况。

  (六)管廊运营维护费用保障机制建立情况。

  (七)其他绩效评价有关事项。

  三、评价时间及组织方式

  (一)评价时间。2016年5月。

  (二)评价城市。包头等10个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

  (三)组织方式。

  1.城市自查。各试点城市应于2016年5月6日前完成自查,并按照绩效考核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备查。

  2.现场考核。2016年5月中旬,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成立绩效评价小组,赴试点城市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

  到各城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四、评价结果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按照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按绩效评价相关规定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督导。

  五、有关要求

  (一)请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组织试点城市对照评价内容认真准备书面材料及相关文件汇编,供绩效评价小组查阅。

  (二)请试点城市按要求提供有关项目清单,以便绩效评价小组现场查看。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安排评价事宜,切实保证评价工作廉洁、准确、高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张月

  010-58933058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王春成

  010-68552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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