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经验对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启示(上)
招标采购是应用技术经济的评价方法和市场竞争机制,有组织地开展择优成交的一种交易行为,是一种国际惯例。在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方面,发达国家有很多、很好的经验值得借鉴,对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招标采购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有非常重要的启示。
一、发达国家强化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经验
通过实地考察和系统研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丹麦、瑞士、瑞典、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发达国家和中国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地区,以及联合国、世贸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GE等富可敌国的世界200强企业的招标采购活动,发现他们在强化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方面,有很多规律性的经验,有的已经形成国际惯例,非常值得在深化招标采购领域改革时借鉴参考。
经验一:建立了科学有效的招标采购监督管理体制
发达国家以及联合国、世贸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GE等世界跨国企业,都分别有明确的、统一的机构来规范招标采购活动,使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不缺位。从英国、美国、瑞士、日本、新加坡等国招标采购的实践来看,这种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是严格实施招标采购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美国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还有“政府采购研究协会”等学术团体,深入研究政府招标采购理论并交流管理经验和技巧。在美国,政府只对政府招标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而对非政府招标项目不予干涉。从国际上看,美国的招标采购管理机构的设置是比较健全的、科学的,形成了全方位的立体监督管理格局,效果非常好。美国在政府内设“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下有7个相关管理机构,其机构和职能:(1)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总审计署办公室。由于政府招标采购牵涉到公共资金的支出,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非常希望保证这些钱的支出正确无误。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是美国国会下属的一个机关,根据美国宪法,有权力处理国家支出情况。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审计署办公室执行对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2)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这是下属于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下面的一个部门,这个办公室在行政机关采购制度的制订过程中起到总体的指导和领导职能,负责通过发布普遍适用于各个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协调具体招标采购活动的实施情况。(3)美国事务管理局和一般事务管理局。美国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政府招标采购,一般事务管理局负责民事机构招标采购。一般事务管理局代表许多民事机关处理许多房地产购买、租用和兴建等工作,或者处理政府中许多民事采购活动。许多小的机关也依赖于其它的机关进行采购,这样可以弥补由于他们缺少信息来源而无法进行直接采购的不足。(4)合同官员。许多招标采购规章制度的实施,都是通过指定合同官员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只有合同官员可以采取行动以合同的形式约束政府。这一点非常重要,这是因为一个项目所涉及的官员不少,政府却以一个声音说话。将签订合同的权力限制于一些确定的官员可以用公开的合同管理方法维护公众的利益,同时还可以通过对采购系统的高效管理和监督以保护公共资源。将采购合同权力限制给某些确定的官员为整个采购系统带来了确定性。承包商会知道,除非一个合同得到了指定的合同官员的批准,没有得到合同官员的同意或者命令之前,承包商的活动是自己承担风险的。(5)合同上诉理事会。合同上诉理事会是在招标采购机关内部的一个行政性法庭,其相应的职责是裁定政府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纠纷。(6)美国联邦赔偿法院。建立这个机构的目的是听证政府合同纠纷,还有其他事务。政府的合同赔偿可以投诉到合同上诉理事会或者投诉到美国联邦赔偿法院。(7)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美国联邦赔偿法院或合同上诉理事会接收的起诉直接送到一个专门的联邦上诉法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美国负责监管联邦招标采购法律实施的机构是联邦采购规则委员会。联邦政府各部门通常还设立一个独立的监察办公室,专门负责审定是否需要对本部门公共采购采取纠正措施。
——德国招标采购由德国联邦政府设立的反对限制竞争局负责管理和协调,这使得德国的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活动政令畅通。主要工作由精通各行业的法律专家负责,并在各州设有办事处。德国经济与技术部是德国政府招标采购政策主管部门,其相关职责是:会同由联邦和州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组成的货物与服务、工程、抽象采购(如劳务)等三个政府采购委员会,研究拟定国家关于政府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与联邦集中采购机构、信息技术协调和咨询机构等合作,制定招标采购程序及规范,提出改进政府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联系世界贸易组织、欧盟执委会、欧盟政府采购咨询委员会等国际组织。联邦政府其他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内部招标采购制度和规程。在监督管理上,实行业务监督、审计监督、市场监督三结合,形成内外部立体监督体系:一是系统业务监督。内政部政府采购局(联邦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联邦采购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政府系统内的业务监督。它既对采购官员进行监督,查处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又依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开展对供应商的考核评价,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不良供应商予以处罚和制裁。它设置了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廉政制度和具体措施,与采购官员、采购人和公民进行交流,警惕腐败苗头,将可疑情况通知采购单位领导,并处置交易中收受礼品、答谢往来等事项。二是独立审计监督。德国审计监督机制完善,联邦政府采购实行计划、招标、结算三权分立,并详细记录采购过程和信息,强化审计监督。所有政府采购的数量、质量、规格、价格、程序、效果等都要报审计署。审计署根据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或重点审计,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政府官员违规的将受到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外部市场监督。德国经济与技术部于1999年设立了保护竞争的独立机构—联邦卡特尔局。该局有320多名雇员,主要职责推动《反限制竞争法》、《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开展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的市场监督。
——奥地利的联邦采购办公室负责对招标采购进行监管,该办公室具有独立权力,其首席长官由总统任命,有权调查处理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日本对招标采购进行严密监督:一是由监管部门在制度层面进行监督。国土交通省负责制定政策,审视、反省招标采购制度,推进改革。1993年,建设省(国土交通省前身)设立了“公共工程特别委员会”,成立投标监督委员会并强化其职能,加强与公正交易委员会、警察等的合作。各省厅和地方政府分别设有监督部门。二是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实时监督。投标监督委员会、合同监督委员会针对个别投标和合同案件,就其是否公平合理、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进行检查,处理业者提出的不服申诉。
——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在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受到了来自立法会(议会)、公众及传媒、投标投诉审裁组织、廉政公署(贪污调查局)、审计署、申诉专员公署等部门的监督。
经验二:建立了完善的招标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发达国家和中国香港等地区,以及国际组织都通过建立完善的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来规范招标采购活动。
——200多年来,英国制定了完备的招标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成为全世界的典范。其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确保了招标采购活动公开透明,确保了“物有所值”的招标采购目标。
——美国是一个崇尚法制的国度,在1861年就制订和通过了规范招标采购的联邦法。在实施招标采购的100多年里,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招标采购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如《联邦采购法》、《购买美国产品法》、《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宪法》、《合同争议法》以及与招标采购有关的《小企业法》等。其中对美国的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影响最大的是《联邦政府采购法》。自18世纪末,招标采购被确立为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的标准以来,在招标采购法律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经过数代人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今天它已成为非常完整的、全面的招标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条目繁多,内容庞大。美国的招标采购法律制度同其他国家招标采购的法律制度略有不同,世界上多数国家重点规定招标采购的规则和程序,美国的法律制度中不但有招标采购的规则和程序,而且内容非常详尽,包括采购合同的管理,如采购合同的立项、审批,直至交货或交工的监察等合同的履行程序,因此招标采购活动及监督管理的过程显得更长。美国招标采购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公开招标制度。美国政府规定了标准化的招标采购步骤和程序,并以统一的单据和格式实行规范化操作、标准化管理,如有标准的招标采购公告格式、标书格式、规范的合同样本。同时规定招标采购的步骤和程序,对招标采购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定位,确定不同的人员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工作范围,保证各个部门之间既相互衔接、配合,又相互制约。美国政府规定了强制招标采购的主体范围、限额、招标方式,明确招标采购信息的发布内容和媒体,明确评标和中标标准。美国工程项目中标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以综合评标价最低的中标;二是以报价最低的中标。(2)供应商资格评审制度。为防止投标人低价中标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采取了三条措施: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人要向招标方提供履约担保;对以欺骗手段中标而不履行合同的,取消以后的投标资格。(3)审计监察制度。美国分为招标采购审计和管理审计两部分。招标采购审计内容为:审查招标采购部门的政策与程序,审核招标采购的数量和成本价格,以及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财务事项。管理审计主要内容为:审查供货企业的组织机构、资料,以及采购过程的管理程序、方法等,同时考核采购部门的工作计划的制订和工作进度情况。审计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结合。(4)交货追查制度。美国的交货追查制度分为三步:第一步检查合同的签订,监督其按时完成。第二步检查交货情况,监督其按时、按质、按量交货。一旦发现疑点,立即采取相应的制度措施。第三步,交货完成后整理资料归档,以便今后对物资和项目使用情况跟踪调查。
——德国招标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健全。在遵循GPA规则和欧盟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德国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政府招标采购法律、规章,对联邦在政府招标采购的预算、信息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投标、合同授予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分类设置了调处争议和解决纠纷的渠道,明确了申请法律救济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德国的政府采购招标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欧盟的法律规定。作为欧盟的成员国,德国的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必须遵守欧盟相关法律法规,其中主要有《关于协调有关公共货物合同和公共工程合同及审查程序和法律、法规和行政条款的指令》、《关于协调授予公共服务合同程序的指令》、《关于协调授予公共货物合同的指令》、《关于协调授予公共工程合同的指令》、《欧洲投资项目管理法》等。二是联邦的法律规定。德国调整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反对限制竞争法》、《价格法》、《财政预算法》、《公共采购条例》、《公共合同定价条例》、《产品和服务合同条款标准准则》、《自由服务合同标准准则》等。三是地方的法律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地方在立法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完善的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和规范的招标采购市场,减少了公共权力对招标采购行为的不当干预,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有效性,对德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
——澳大利亚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包括4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由法律、制度、国际性条例组成。第二个层次是以财政管理责任法(FMA Act,1997)和联邦机构和公司法(CAC Act,1997)为基础。第三个层次是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框架。包括《联邦采购指南》(CPGS)、《强制采购程序指导》等。第四个层次是指导采购人员如何进行具体的采购活动。如《首席采购官指南》(CEIS)、《内部程序》、《采购指导》等。
— —日本形成了非常完备的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如有关公共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立法,不仅多,而且十分具体。例如,有关招投标信息公布方面的规定,不仅具体规定了公布的主体,还十分详细地规定了公布的内容、时间、方法等。
——韩国的政府采购法有基本法规也有实施细则,各项规章十分详尽,法规对于招标采购前后的整个过程甚至每个环节都有一个专门的条文或文件。
——新加坡和中国香港招标采购的法制建设都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为根本规则,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政策,其监管制度健全,程序完备,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分离,从根本上避免了政府部门政出多门、各自为政、依法扯皮等突出问题。政策部门只负责制定政策,不承担具体事务,具体事务由相关署、处执行,从而尽量减少制度制定时的部门倾向性。各执行单位可根据自己的职责,制定非常详尽的操作规定和手册,减少制度规定的模糊地带。
经验三:建立了专门的招标采购实施机构和专业化队伍
我们考察和研究发现,国外基本上没有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国外政府项目的招标采购职能和任务,基本上由政府的专门机构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以及GE等世界200强企业,都建立了专门的招标采购实施机构和专业化队伍,一般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来实施招标采购工作。
——招标采购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1782年,英国设立了文具公用局,作为专门负责政府部门所需办公用品的采购机构。以后发展为物资供应部,专门采购政府各部门所需物资。该部门的建立,为公开招标这种购买形式奠定了基础。
——美国设有专门的招标采购机构,拥有相对稳定的专门化的招标采购从业人员。
——德国联邦采购中心成立于1951年,现为德国最大的非军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管理人员、专家和职员共214人,主要任务是为联邦政府部门、公共机构采购货物和服务,解答相关政策咨询。德国十分重视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联邦采购中心新雇员工必须接受入门集中培训,然后轮换到每个部门实习一年,教官对学员的疑难咨询、创新思维、意见建议给予长期关注和指导。同时,联邦政府采取委托、合作等方式,吸收高校、科研院所参与政府采购理论与实务研究,在制定采购政策时广泛听取企业和协会组织的意见。
——西班牙政府有一支专业的招标采购队伍。以西班牙中央政府采购局为例,该机构是45人公务员编制的行政机关,内设合同部、技术部和信息部三部门。合同部负责合同审核管理,技术部负责集中采购目录调整及框架协议招评标,信息部负责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各部门人员相对稳定。清晰的专业分工、大量的培训课程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培养了精通法律、经济和熟知采购需求、产品性能的一支采购队伍。全国统一的运行模式为西班牙政府采购培育了一支强有力的采购队伍,有力保障了采购事业快速发展。
——韩国在财政部下专门设立了政府采购厅,负责政府所需物资集中招标采购。采购厅在首尔设有中央供应办公室,在首尔、釜山、仁川等设立10个地方采购厅,在纽约等地设立了5个海外采购办事处。采购厅下设4局20科:计划和管理官室(下设4个办公室)、物资储备局(下设4个科)、采购局(下设5个科)、工程局(下设5个科,负责工程招标采购合同的签订、管理、履行等),此外还设立有总务科、审计和检查办公室(负责对所属机关进行审计和检查并做出处理)、中央供应办公室(负责物资购买、供应、检查和品质管理等)。地方采购厅负责地方的政府采购事项。海外采购办事处负责对海外市场、价格、供应商信誉的调查,收集信息和市场资料,在当地进行政府采购以及对采购物资的质量验收、发货以及有关索赔事项等。
——新加坡和中国香港两地的政府采购都由政府部门及公务员具体负责和执行,一般不要社会中介机构和公务员以外的人员参与,即使有参与,也要由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对他们的工作审核把关,决定是否采纳相关意见和方案,并承担相应责任。两地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也都是由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未完待续)
发达国家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经验对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启示(下)
(接上期)
经验四:全面实行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招标采购
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以及世界跨国企业全面实行电子化招标采购,改变了传统招标采购业务的处理方式,提高了招标采购的透明度和效率,削减了招标采购成本,打破了地域限制,大大缩短了招标采购周期。
——联合国先后颁布了公共采购与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通过了全面修订的《政府采购协议》,充分体现了信息技术在招标采购领域的应用,从而使招标采购电子化成为修订后协议的亮点。
——欧盟是推进电子化招标采购较早的地区,其公共采购法律体系调整开始于1999年,目的为实现采购的非歧视、公平和透明,同时将信息对国际供应商公开。2004年4月,欧盟委员会新通过了一系列与电子公共采购(e—Procurement)有关的采购指令,将原有的四类公共采购法合并为公共部门采购指令(2004/18)和公共事业部门采购指令(2004/17)等两个法规,逐步完善了电子化招标采购法律框架。
——德国的电子招标采购包括搭建政府招标采购的网络平台、电子反拍卖、开放电子化市场三项内容,目的是方便采购人、供应商接入国际招标采购系统,降低招标采购成本。2002年,内政部启动“德国在线”计划,整合各联邦机构的采购信息平台,并通过“联邦电子政府商场”网站提供一站式服务,采购人可以发布招标公告,查询供货信息,通过预先订立的框架协议实施网上采购。目前,联邦政府已形成了由供应商管理系统、电子招投标平台、联邦电子政府商场(电子购买平台)组成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招标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是德国政府采购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德国政府设有专业从事政府采购和招标信息发布的权威机构,专门为投标人提供全面的政府采购信息。推行电子政府采购后,联邦政府节省了10%的预算开支。德国正在建立由联邦内政部、经济、交通及建设部共同研发的网络招标系统,计划将全国所有政府采购相关作业完全统一电子化,并陆续扩展到国防、各邦及各级地方政府采购;未来联邦政府部门所需的商品或服务也将全部通过网络招标采购。
——日本的电子招标采购:一是将包括公共工程在内的政府采购通过政府网络进行招标,从获取信息、申请投标,到公布竞标结果等,都在网上完成。二是公共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大到飞机、汽车等运输设备,小到铅笔、笔记本等办公用品,也通过网络公布和招标的方法进行。三是电子招标采购标讯发布,在政府网站上统一公布,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自由检索,而且投标资格标准统一,企业只要通过了某一省厅的投标资格审查,就可以在任何时候参加任何一个省厅的投标。日本电子投标系统包括电子认证系统、公证系统和投标应用软件。该系统设定若干指标,自动对参与投标的企业生成分数。采用电子投标方式,共分五个步骤:一是在指定日期自动在网页上公开工程发包状况;二是在提交投标申请时自动进行资格审查,认证系统确认,当事人操作;三是开标、公告结果,开标作业时间为每个项目5分钟,开标结果8分钟内自动在网页上公开;四是转存投标结果数据,为保证安全,投标结果数据通过FD移存至财务会计系统;五是签订合同。日本采用电子招标采购,原来由人工操作的工作几乎全部实现了自动化。
——新加坡和中国香港招标采购信息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两地都非常注重利用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双向的、交互式的电子交易系统,使政府采购信息和过程做到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主动接受各方的监督,从而减少政府部门在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新加坡通过建设一个跨政府整合性电子采购系统与相关采购信息资源库(即电子采购平台),促进需求聚合,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采购程序烦琐、手工操作复杂、数据不够准确、缺少公开和透明等问题,使招标采购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公开化。
——跨国企业集团GE实行电子招标采购后,招标采购环节的工作运行成本每年减少约5亿美元,投资成本节约5%~20%,工作效率提高70%。
经验五:建立了完善的招标采购诚信体系和严格的惩戒制度
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瑞士、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韩国、埃及、西班牙等发达国家及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地区,以及联合国、世贸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诚信体系建设十分完善,惩戒制度非常明晰。
——新加坡政府对不负责任和表现比预期差的供应商,禁止参与将来的政府项目投标。由禁止投标委员会决定是否施禁和期限,该委员会的成员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的高级官员组成,其主席是财政部预算署的常务秘书。禁止期为1~5年。政府机关实行禁止必须有一定的根据,政府采购机关不可单方面禁止供应商投标。禁止的根据是:(1)放弃合同;(2)终止合同;(3)撤销投标;(4)使用法定标准以下的材料;(5)贪污;(6)提供虚假资料;(7)累积10个或以上的违约点;(8)故意供给不足;(9)卑劣的表现报告;(10)擅自把工程分包。禁止的程序为:第一,由政府采购机关向禁止投标委员会呈上建议书,除那些累积10个或以上的违约点,贪污与卑劣表现报告之事例外,政府采购机关应在呈交建议书给委员会之前以书面向违约供应商提出警告。第二,一旦被禁止,委员会将就其决定发出通告通知所有政府采购机关。政府注册部门将采取行动撤销被禁止的供应商的注册资格。第三,被禁止的公司可于两周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有关政府采购机关将对上诉进行考虑并将其建议提交给委员会,上诉将由委员会主席决定。
——中国香港非常注重全社会诚信文化的宣传和诚信管理。一方面,通过加强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廉政建设,在全社会起到廉政诚信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承包商)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对表现卑劣的供应商采用禁止投标或降级进行惩罚,使不诚信者得不偿失。同时有独立的反贪机构、严厉的反贪法律,对贿赂和不诚信行为,都会被调查,直至被绳之以法,净化了招投标市场环境。
——日本《刑法》涉及操纵招标采购活动的有三种罪。一是行贿受贿罪。实践中日本以行贿受贿对串标定罪的较少。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围标、串标行为大多不收现金,目的仅为退休后就职提供便利。二是利用计谋妨碍投标罪。故意为某企业设立有利条件,以便得到很高分数。三是串标罪。日本处罚方式有:勒令串标企业停止串标,命令其缴纳课征金;性质恶劣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课征金”制度,即向已实施价格不正当限制交易的事业者征收一定数额的金钱,将其获得的不正当利益收归国库;由企业自发报告的,可减免追缴金额。追缴金额以串标对象的工程总金额为基础,乘以一定比率计算得出:2006年起为10%,之前为6%,中小企业为4%。对于个人,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500万日元(约38万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对于公司,可处以5亿日元(约3800万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此外还有对违规企业停止参与投标资格的处罚,一般处罚违规企业在1?2年内不得参与投标。公正交易委员会处理的国土交通省串标的案例就是严惩的典型。国土交通省的工作人员在水闸设备发包工程中,将该工程的中标预定者意向透露给业者。委员会要求国土交通省进行调查,该省提出的改善措施包括:制作遵守纲纪手册并组织员工学习,设置遵守法令窗口,对招标工作人员进行轮岗,要求工作人员不得到串标企业再就业。参与串标活动的地方机关科长助理被处以停职2个月的处分,其他7名人员也受到了处分。作为与业者的连带债务,向参与投标串标活动的5名前工作人员提出了总额为7亿8600万日元(约5900万人民币)的赔偿损失要求,其中一人已经死亡,由其继承人继续赔偿。
——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相关资料, 世行提供1.5亿美元的菲律宾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世行发现存在恶意串标等欺诈行为,有4家中国企业被列入世行黑名单,并分别被禁止参与世行项目投标5到8年。此外,合作串标的一家菲律宾建筑公司及其母公司被永久禁止参与世行项目,另两家菲律宾公司则被禁止4年。自1999年以来,共有近400家企业和个人因涉嫌欺诈和舞弊,被世界银行列入黑名单。
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启示
发达国家在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对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深刻启示:
启示一:在国家顶层设计的理念上,既要与国际接轨又要与中国特色相结合
中国经济要与国际接轨,招标采购活动应按国际惯例办事。加入WTO以后,中国经济正在与世界经济融合,正逐步成为世界经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显然,无论外商在中国,还是中国的企业到世界各国去,都必须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活动规则。如果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规则,经济活动就会受到影响。很显然,这个相对统一的规则就是国际惯例。招标采购是一种交易方式,不管什么意识形态和组织都应遵循国际惯例,借鉴国际经验。如英国“物有所值”的招标采购核心理念非常值得我国借鉴(英国招标采购不仅要考虑获取商品时的价格、性能、服务,还要综合考虑运行、维护成本,以及在商品生命周期结束后的处置成本,如对环境、健康和安全的影响等,用经济、环境和社会的综合标准评价产品和供应商,采用一系列具体的标准来衡量是否“物有所值”)。但同时要考虑到我国的历史文化(重关系、轻契约)和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背景,要针对中国的实际,用中国的办法解决中国的问题,以进一步增强改革招标采购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启示二:在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上,要努力形成完整的体系
17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在世界上的迅猛发展,英国、美国、法国、瑞士、丹麦等发达国家陆续实施政府招标采购制度。招标采购在国外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完整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人们依法招标采购的法制观念较强。那些发达国家,其先进的管理思想、管理制度无不融进招标采购制度中。其招标采购体制机制充分体现了他们崇尚法律、自由、竞争的特点,保护了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利益。目前,尽管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有数十种、数百种,但标准不一,比较零散,部门利益、部门色彩很浓,有的甚至还顾此失彼,没有形成科学的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中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目前已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一定要针对这些情况,对过去各级、各行业比较散乱的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进行统一的、全面的清理和完善,结合中国实际和国际化要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统一的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把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纳入法定程序之中,为防止操纵招标采购活动提供法律法规及制度保障。
启示三:在招标采购体制改革创新上,“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值得推广
从美国、英国、德国、瑞士、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跨国企业的经验看,都有一个统一的常设机构来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招标采购,形成管、办分离,各司其职,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因此没有出现各自为政和政出多门的问题。从四川、湖北、广西、江西和安徽合肥、湖南株洲、江苏宿迁近几年探索的情况看,“一委一办一中心(一委,即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一办,即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一中心,即招标采购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一种相互制约的组织构架,在实践中对防止操纵招标采购活动是非常有效的。
启示四:在技术手段上,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实行电子化招标采购、建立诚信体系
从 国外的情况看,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等,都有统一的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公开。电子招标采购是世界上已广泛运用的非常成熟的技术,很多国家政府和跨国集团已成功使用了20多年。国外早已建立了互联互通的招标采购诚信体系。根据国内外经验,目前全国应重点抓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建设,至少一个省(区、市)应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这项工作难度不大,但效果好。在推行电子招标采购方面,中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四川的绵阳市、遂宁市等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实践经验值得借鉴。全国应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招标确定一套软件系统,目前各地使用的电子招投标软件非常泛滥,优劣参半,令人担忧。全国招标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已取得了非常明显的进展,如把诚信体系建设与打击惩戒结合起来,很多问题能很快得到遏制。
启示五:在队伍建设上,政府要组建高素质、稳定的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
国外几乎没有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他们的招标采购实施工作都是政府的专业机构人员承担,有严格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他们不敢、也不愿意内外勾结,即使相互勾结也很难达到目的,比如美国、德国、新加坡及中国香港等现在都很少发生这些情况。国外政府招标采购也有请咨询机构或咨询专家的情况,但只限于某些方面的技术咨询,自始至终还是由政府的招标采购人员完成全程工作,这是国外政府和国际组织、跨国企业的通行做法。我们认为,招标采购以至整个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关键环节,其配置工作应像国外一样,由政府专业机构的人员来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应整合现有机构、人员,组建专业招标采购机构,组建高素质的专业队伍,专门从事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不允许国有投资项目委托给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国外没有强调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的问题,比如日本现在招标采用电子招投标系统,计算机自动生成结果。我国的评审专家之所以扮演的角色很多时候错位、越位,是因为我们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科学,同时赋予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太大。现阶段在我们国家层面建立评审专家总库和省级统一的专家库很有必要,但要确定一个统一的入库标准,严把素质关,同时要加强培训,适应电子招标采购对评审专家的要求。
启示六:在招标采购管理服务的质量要求上,全面推行标准化
美国、英国、德国、瑞士、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普遍实行标准化,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被国家列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服务十五项省级地方标准,全面提高了公共资源交易的效率和质量,其经验值得总结和推广。
(作者单位: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四川省优秀干部人才递进培养第四期经济金融培训班学员、教授级注册咨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