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某公立医院预备采购一批医疗设备,用的是自筹资金,请问该项目的采购文件、更正事项、中标(成交)结果等信息,是否需要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呢?
A: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从该规定来看,采购活动是否受政府采购法的管辖和约束,应从采购主体、资金属性和标的属性三个维度去衡量。本案例中的采购主体是公立医院,其机构属性属于事业单位;采购标的物是医疗设备,一般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故本项目采购主体和标的属性均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存在争议的是采购资金的性质。一些人士认为:财政性资金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两种,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属于财政预算外资金,不受政府采购法管辖。其实这一认识是有偏颇的。财政部《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起,全部预算外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即根据这一规定,目前不再有“预算外资金”这一概念。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之规定: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凡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部分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收入”,不论来源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范畴。
综上,公立医院使用自筹资金采购医疗设备,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辖,其采购公告应当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介发布。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张志军)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98期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