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181号文”)的规定,竞争性谈判的谈判文件应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则要求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那么,181号文和74号令的规定是否矛盾?实践中,到底应不应该把给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要求写进谈判文件?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志军:181号文和74号令的关系并不互相矛盾,相反,是互相补充的。二者统一的前提是政府采购具有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法明确提出,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实践中,代理机构在进行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时,都应当落实这一政策功能的具体要求,具体为181号文中的规定,即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需要说明的是,竞争性磋商目前虽无明确法律条文规定其必须对小微企业进行价格扣除,但是依照政府采购应实施政策功能的原则,实践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都应参照181号文的规定编制磋商文件。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李杭:我们在实践中也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的经验是:第一步,在编制谈判文件时,应依照181号文的要求,将对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扣除这一要求写入谈判文件。第二步,组织评标时,项目负责人应提醒评标专家用扣除后的价格由低到高进行排序。这样的操作方式即实现了181号文和74号令的两全。同时我认为,凡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的,都应当使用这套方法,以此确保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顺利落地。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庆亮:从法律实践的角度看这一问题,就应当从法律法规的层面找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从政府采购目标、政策功能制定责任、采购文件编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具体到代理机构的实务操作中,相关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依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第二,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时,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三,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照上述要求,可以说除了单一来源采购活动外,其他存在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均应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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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文字/张静远)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01期3版